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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区购房后,贷款办理完毕,事实上已经不欠开发商房款,可购房的全款发票迟迟不能拿到。开发商以交房为由,不办理交房手续,不给全款发票,请问税务部门的同志,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漏税?开发商应不应该在贷款放款,将贷款资金由业主账号划走到开发商账户后,就给业主开购房的全款发票?
发票 全款 购房 开发商 交房 贷款 业主 办理 划走 应不应该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1-02-23 08:32:20
网友您好: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可以凭缴费凭据前往商家开具相关发票。如果商家未按时为您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举报,我局会依法为您索取发票,并对商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方面的咨询和投诉,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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