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发改委老师注意2015年6月11日,河南省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 〔2015〕35号)注明收费文件依据就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2月17日下发了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非保障性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已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去跟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也考虑到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尤其是前期物业,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可能每一位业主都去跟物业公司协商,所以就规定“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把本是弱势群体的业主再一次扔进XX。
河南省文件也并没有一刀切放开所有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1. 2015年6月11日,河南省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 〔2015〕35号)中是有这句话,即“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该文件的附件:
1.《放开的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和》
2.《下放管理权限的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均没有提到“物业服务收费”这一项,其他文件也没有查到发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
再仔细一看,小编发现文件规定真正放开的项目还真有明确规定,
即在该文件第二部分“二、进一步深化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省级管理的价格,凡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放开铁路、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行业延伸服务价格;放开多品种营养盐、民爆器材等专营商品价格,促进专营商品管理体制改革;放开部分人才交流、建设服务等中介或专业服务价格,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仍是没提物业费问题。
洛阳市发改委所说的“规定”是在该文件第三部分“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十一)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事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所以,这只是深入推进,是将来的事,而不是“明确放开,”更不是不顾弱势群体死活的一刀切放 开。
2015年7月27日发布8月1日执行的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文件明确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为河南省定价目录,管理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
在2015年12月29日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又下发的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原文却是这样三句话
第一句话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未进入 《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句话是“法律法规明确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管理目录;法律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第三句话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可以看出,某政府部门只看到了该文件的第一句话,却忽略了第三句话。
该文件附件《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第8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住建部门主管,定价部门是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文件依据就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那怎么就把同样在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前期物业收费”弄丢了呢?
既然,文件中未提起“前期物业收费”,按通行的应执行上一级的要求前期物业国发改委明确的“好 (六)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根据《立法法》地方法规不能和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用法律术语说就是上位法(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大于下位法(地方法规)。如果地方性规定和国家法律冲突,就没有法律效力
更何况以上文件都明文依据国发通知或省发通知!
更何况,地方并未注明“前期物业收费”,所以,必须依据国发通知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0-12-29 11:45:41
网友您好:
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根据文件精神,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5年6月11日,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7月27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修订后《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12月29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再次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您提到的2015年12月29日印发的《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文件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修订后的文件执行”,是指2015年12月29日以后修订收费文件的,收费政策按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2015年12月16日,洛阳市政府印发《洛阳市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工作方案》(洛政[2015]74号),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在附件1放开的政府定价项目清单中予以明确。根据以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市政府定价的范围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从发帖的内容看,您对物业收费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若对相关政策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可以直接和我们联系,就相关政策进行沟通,联系电话:6393327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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