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在洛阳树先生儿童摄影洛龙店(洛龙区太康路通济街口)预定儿童照片拍摄,付款979元。约定11月14日11点进行拍摄。 11月14日10点50分按约定到店,因店铺原因(店铺自己未安排过来)未进行拍摄,等待1小时后,于12点与店长协商,承诺可以退款,双方达成协议,仅要求店铺全额退款,未要求赔偿,达成协议后遂离店。离店20分钟后,店铺通知因其公司财务不同意退款不予退款。该店铺一而再再而三进行违约,未拍照片未退款。现请求相关部门予以仲裁处理。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6 10:29:26
您好,接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指派洛龙区局开元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此事,经了解,诉求人在被诉方处拍照,被诉方未按约定时间拍照,协商后被诉方同意退款,后又不退款,诉求人遂在网上发帖投诉。经开元所调查了解,并联系诉求双方,已约定择日进行调解。
经我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诉求人电话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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