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耀城停车场因盖房而拆除。去那里办事的汽车有序的停放在人行道、靠里面的绿化带边,既不影响交通安全,也互不影响出进!(没有禁停标识)然而,今天上午却被贴罚单!百思不得其解!路为民所用,法也是以人为本所制定!法律是文字条款,无情无义,执法者是有道有义有情有思维的人!为何这样呢?!洛阳成为副中心城市,我们执法者能否为洛阳发展的护航?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8-17 16:50:34
尊敬的网友:
您好!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2、若您的机动车符合洛阳市 “优驾容错”便民服务措施,本次的违法停车行为可免于处罚,只做警告处理!3、如果对本次违法停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若您仍有疑问,可拨打伊滨交巡大队电话15729093110咨询或到我大队现场咨询。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