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经过:2020年8月9日,本人与朋友一起前往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新都汇对面的艾尚尼护肤造型旗舰店剪发(染发),本人在剪发期间,303号造型师推荐做定型,由于303号造型师未对定型服务作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种类,提供服务的全部价款,提供服务的方式等),本人也是第一次去,所以以默示的意思表示同意进行服务。随后造型师开始往头上抹东西,扎纸,即将进行到使用精油的步骤,店长说精油是需要额外付费(每只会员价138元)。当时我说那就做一个能从卡里扣费的烫发,303号和店长二人一直在旁边磨,说烫发有卷(实际上定型烫也有卷,也是需要加热),目的很明确,就是套路你消费138一瓶的精油。期间店长还从侧面打探本人的消费能力,问我是不是在实习。最后交涉结果是一半从卡里余额扣,一半付款。当使用了一瓶精油的时候,已经用到第二支,我心怀不安遂再次提问,总共需要用几支?他说3到4支,期间在对使用支数上进行交涉,交涉未果,最后在违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情况下用了5支。共计费用690元,从卡内余额扣除345元,扫码支付345元。
2、要点:提供定型服务,为何不作出事前告知,而是将黏糊糊的膏状物抹在头上,捆扎头发之后才告知需要额外使用精油,且一支不行还要四五支;顾客拒绝使用此项服务,需要更改其他服务,为何店员与店长唇枪舌战一直坚持使用当前服务;朋友与该店店员交代,有任何额外付费,都找她,在对我进行额外消费的时候,却未与其商量,而是直接拿来收款二维码叫我扫码支付,支付完才在单子上面签字,此项操作是否符合程序;由于本人的消费属于朋友的情谊行为,且朋友交代一切需要额外支出的项目,与其沟通,因此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可艾尚尼护肤造型店303号店员,未同其交涉,选择直接让我付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3.法理依据: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该店提供的项目满足格式条款的规定,其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艾尚尼护肤造型店对于储值卡使用制度,以及现金付费项目,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卡内余额不能抵扣消费金额,满足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选择支付手段的权利)的情形。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艾尚尼护肤造型旗舰店303号店员未对提供的标的、价款作出详细说明。只是笼统的说“有一百多,二百多”。
3.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艾尚尼护肤造型新都汇旗舰店(以下简称艾尚尼)利用店堂手册的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艾尚尼与本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有关机构予以撤销。其中,艾尚尼有欺诈的故意,诱导消费者,使本人陷入认识错误,再同本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定型服务的做法,没有事前告知,进行了一半才将消费内容告知顾客);受欺诈一方(本人)因(艾尚尼的)欺诈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以为本项目只使用1只138元的精油,结果使用5只),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相关规定,重大误解人具有3个月的撤销权,其中3个月属于形成权,不可变更。
3.5:《合同法》第127条对于监督机关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艾尚尼对于部分项目无法进行卡内余额扣除,进行监管。以及对套路消费,提供服务之前未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的行为进行监管。
4.消费者诉求:希望工商局依法依规处理
5.后语:美发消费套路多,艾尚尼如何让人爱上你?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10 10:32:40
您好,接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指派西工区局汉屯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此事,经了解,诉求人在被诉方处做头发,被诉方没有告知美发产品的使用数量,导致诉求人产生高消费,诉求人遂在网上发帖投诉。经汉屯所调解,被诉方已为诉求人退款,诉求人表示满意。
经我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诉求人表示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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