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治远,玉2000年3月26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家属向洛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人社局不予受理,后经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撤销人社局决定,人社局受理后仍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洛阳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重新认定。而洛阳市人社局不服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洛阳市人社局的上诉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而人社局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家属多次要求洛阳市人社局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认定,而人社局坚持就是不作出,相反为了拖延时间,声称要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等到高级法院判决后再作出认定。强烈要求洛阳市人社局不要滥用职权,欺压百姓,能够依据生效判决履行职责!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9-02 15:08:51
您好:
(一)按法律程序进行。因此案较为复杂且有一定的代表性,本着负责的态度,我局现已提请河南省高院进行再审,是否进入再审程序由省高院进行裁定,如果省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且中止原判决执行,则我们依据省高院结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省高院裁定不再进入再审程序,则我局依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二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我局将于2020年9月15日前,依据二审判决结论认定常治远为工亡。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定结论下达之前,我们将耐心做好常冠军的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得到其本人理解,目前沟通比较顺利,本人表示理解。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