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从2019年11月开始休的产假,2020年5月份开始正式上班,都上班一个多月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告知需要给原来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如数补交出来,而且说法一变在变,刚开始说是按照每月发放的工资补交,后来又说给社保部分也补交出来,在后来又说或者给领的生育津贴交出来也行。因为我老婆交了生育险,在按照医院的流程下报销了生育津贴。现在“劳务派遣公司”说的是要工资就不能领生育津贴,我想问当时干什么去了???我去办理生育津贴时候需要自己准备点报销的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就是洛龙行政服务中心4楼东边的屋里墙上专门贴了个需要什么什么材料的证明,现在告知说不能领,我想问当时你们怎么不说,或者你们说不让报销也行。我老婆去问交这部分钱有什么文件啥的,任何文件都没有,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就说政策就是这。现在的情况是需要一次性给这钱补交出来,工资本来就不高,每月除去生活费所剩无几,一次性补交一万多,发的时候一月一月的发,补交的时候一次性补完????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是不一次性补完也没事,一月一月的扣,扣够六个月,我试问你们公司都没小孩的么?你让娘俩咋活??我去打听了其他的劳务派遣工作的人,都是同一个区的,人家2019年5月的时候休的产假都没碰见这种情况,工资照常发,津贴也是正常领。现在去说理的地方也没有,希望有关部门给个答复。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6-08 10:01:31
您好: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 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 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 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 周不满28 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 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 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感谢您对洛阳市人社局的热心关注,祝生活愉快!
2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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