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9-11-25 10:20:32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经过县人社局的认真调查及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2015年4月20日,吕某建、焦某甫到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监察员于2015年4月23日展开调查取证,经调查,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同年与县化肥厂签订,租赁该公司部分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经营,由于无市场,基本上是半停产状态,2014年12月全部停产放假,当监察员到企业调查时发现,公司管理人员及工人全部离岗,因该公司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属外省人员,厂区内车间及办公楼大门紧锁,无留守人员,生产车间和办公区已荒废。无法与该公司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当时通过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联系法人王某君没能联系到本人,通过县化肥厂办公室人员了解到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袁某琴联系电话,当即联系袁某琴到场配合调查,由于当时对袁某琴做调查询问对拖欠的工资数额不确定,称“当时的工资表是她和办公室考勤员赵某妹一起编造”,当时告知袁某琴联系赵某妹一起到场配合调查,并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随后多次联系袁某琴,袁某琴称:“在外地、工作忙、联系不上赵某妹等原因”不能到场配合调查,导致工资数额无法认定,另工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极不配合调查取证,只有两名工人配合调查取证,且都已超过60岁(吕某建1953年9月1日出生,焦某甫1949年7月15日出生),其他工人不愿意书面投诉和配合调查取证,导致该案件无法继续调查取证,于2015年5月20日将案件中止。案件中止后,监察员多次联系袁某琴、和工人到场配合调查取证,告知工人代表通知其他工人到场取证,并搜集法人王某君和办公室考勤员赵某妹的信息,及时告知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取证结束后将案件恢复继续按程序处理,一直没人配合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2018年1月8日接到县联动办交办后,当即联系工人代表及会计袁某琴、办公室文员赵某妹到场配合调查取证,完善案件相关资料。 2018年2月9日,县人社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对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孟人社监察令字[2018]第002号)执法文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分别支付王某龙5000元、范某阳10000元、邢某亮5000元共计20000元,逾期未全部支付。2018年3月5日,县人社局按照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对该公司下达了《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孟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002号)执法文书,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全部办结。县人社局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3日,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豫0322行审537号准予强制执行。2019年1月9日县人社局已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局立案。网友有什么问题可与县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我们便于及时处理。联系电话:67912235。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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