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受业主委托再次依法申办业委会至今,办事处答复:因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不提供筹备组所需法定资料,“无法”进行下一步!这“无法”俩字彻底伤了业主的心!
经咨询,住建厅提供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意即以后业委会所需资料)
我小区2006年全部竣工已经入住,早已符合成立业主委员的条件,并且,16年间由众多业主申请具有代表性广泛性的就有4次之多!难道,就没有责任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吗?那时,是不是建设单位出售房之前不用提供相应的资料就可以出售房屋?如果,细纠此19条法规:“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之内”应该成立业委会筹备组所需资料相关部门也可以提供吧?是不是当时的主管部门有监管失职的嫌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可以处罚5万至15万,住建厅明确表示:条例既然下放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相关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处罚权也一并下放!办事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追责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怎能“无法进行下一步”?
省住建厅也建议可以采用诉讼方式强制解决,经业主商议:应该以起诉方式解决!
所以,对于集体事宜,辖区办事处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不提供,辖区办事处是否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如果可以提供,请公布联系人与部门),以便业主起诉?这事是不是应该办事处主动提起诉讼还是业主提起诉讼?
我们业主不愿意再等16年,到土地里再申请业委会啦!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19-08-01 17:05:29
网友:
您好!
8月1日收到百姓呼声栏目转发中侨绿城业委会受阻问题。接到该问题后,当即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无法提供法律援助。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洛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1日
独行侠客大宝... 2019-08-01 10:52:00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公司用施工阶段图代替最终图手段虚假欺骗不予以提供或者开发商不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这些手段使业委会成立受阻!业主对于这些可以搜集证据向信访部门信访,手段恶略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阻挠业委会成立的可以直接向打黑除恶举报,也可以业主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派代表参加或者提供相关的手续! 一审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8098号 终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8186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管理学院教授刘社说,现在开发商不配合业委会成立,致使业委会“难产”的例子非常多,但却没听说有小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现在,业主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这个方式非常好,法院判令开发商必须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那么对其他小区业主走同样的道路维权将会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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