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9-07-05 14:06:11
尊敬的网友:
您好!
1、修建城市道路是用来通行的,不是用来停车的。每个小区都以停车位不足随意停车,方便了自己却给其他人带来交通安全隐患。道路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施划停车位也应遵循该原则。随意把车停在辅道是否侵占了被人别人使用道路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3、如果您对交通违法处罚有异议可携带本人驾驶证和行驶证到洛阳市交警支队任何一个交巡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对以上违法进行处理,自收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