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9-06-28 14:24:45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收到。我大队就该问题回复如下:
1、伊水苑小区东面仅一路之隔 (约200米)的科技大厦和申泰大厦楼下的公共停车场和路面施划的停车位可供300余辆车停放,小区内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可将车停到该区域内或者将车停放到路基以外;
2、在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禁止车辆临时停放,如违反法律规定停放车辆,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违反禁令标志处理,记三分罚款100元;在没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允许车辆临时停放,但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3、伊水苑小区门口禁停标志的问题,我大队已向伊滨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后期统一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网友475778 2019-06-24 11:53:18
另外给楼上这几个键盘侠科普一下交规,是我不懂还是你不懂,你们驾照都是买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