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编号 20181031101251264伊川县人民医院侵占女职工生育金问题追问
伊川县人民医院违规侵占女职工生育津贴,该院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法规规定的难产、晚婚晚育增加的产假均未执行。但是社保部门给予的生育津贴是按照半年补助的,县医院要求女职工休息3个月后上班,但不予发放工资,美其名曰生育津贴补助你们半年工资,上班的3月工资单位不予发放,变相侵占女职工生育津贴。举个列子:小A 25岁,于1月1号开始休产假,按规定小A属于晚婚晚育,社保部门按照半年的产假给予补贴,金额为18000元左右,县医院规定小A要4月10号左右就要参加工作,但是4、5、6月的工资不予发放,说是生育津贴已经发放,这种拿着国家的钱,让刚生完孩子的女职工免费提单位劳动并不予补贴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犯生育保险法规,该院每年有几十名女职工生孩子,单位都要剥削走一半的生育津贴,数额高达数十万。伊川县其他单位要不是半年产假,要不提前上班的话单位都给予足额发放工资并给予补助。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查证落实,还生完孩子没有恢复身体就提前参加工作的女性职工一个公道。
伊川县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卫生计生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 1、根据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县医院按照此标准执行。 2、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保中心为其发放工资。98天产假期满上班后,按照个人工资标准,后三个月社保中心核发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医院补发,同时随科室发放绩效工资,院方表示不存在侵占女职工生育金的情况。 因该网友为匿名投诉,未留电话,暂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 伊川县卫计委2018年11月2日
法定产假规定98天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地方有地方的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己部门出台的法规都不熟悉吗?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河南省在98天的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社保部门就是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发放的6个月工资。教育部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都是这个产假标准。卫计委也应该是这个标准,随便调查下就敷衍了事,医疗工作压力大缺人可以理解,让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参加工作都可以理解。但起码的工资和绩效总要发放吧,上着班让人心寒,其他伊川县医疗单位,保健院、中医院、乡卫生院都没有去侵占女职工这份生孩子钱,身为县人民医院,伊川医疗单位的老大哥,居然不想着比其他单位多发福利、还去克扣职工改得的津贴,如果让这事发展下去不是影响今年这几十个人,而是以后几十年都这样,有关领导就不怕事闹大收不住场吗,这么明显外人一听就知道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县医院居然还理直气壮。生育津贴这些年为什么发到个人账户上,心里没点数吗,还不是怕到了单位帐上,遇见好领导便罢。遇到县人民医院这样的领导估计前三月都没有了。河南省出台的法律法规,难道伊川县人民医院是别的省的?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18-11-02 17:17:3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卫生计生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经院方答复了解到: 1、根据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县医院按照此标准执行。 2、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保中心为其发放工资。98天产假期满上班后,按照个人工资标准,后三个月社保中心核发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医院补发,同时随科室发放绩效工资,院方表示不存在侵占女职工生育金的情况。 因该网友为匿名投诉,未留电话,暂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 伊川县卫计委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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