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宜阳县盐镇乡,母亲长期患病,先后到县中医院、河科大新区医院、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门诊检查,无法查出原因,2016年在中医院住院被数次下病危,2017年又在中医院住院,病情稍好点,出院后有家人陪同到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检查,最后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动脉高压。现在病人不能自理,每月要吃药,这药还是只有洛阳有,并且每月药费要花费几百元,一年上万元,这对于一个靠天吃饭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去年队里通知说可以办理低保,我们提交了材料,最后说是不通过,村里得其他疾病病情较轻的的人都通过了。今年我们又提交了材料,队里直接通知说不通过,个人负担费用没有超过40000元,材料不收。试问民政部门,对于我母亲的情况为什么不能办理低保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8-08-13 16:56:03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经调查,周*55岁,2017年被确诊为系统性红白狼疮、肺动脉高压,长期服药,丧失劳动能力;丈夫王*现,系盐镇乡周过段高铁桥看护人员,月工资1350元;儿子王*大学毕业后在郑州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方面工作,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为1570元;儿媳商**为宜阳县中医院骨科护士,按宜阳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为1570元;家中共有5余亩耕地,耕地收入每年2000元,家庭年收入总计55880元,人均年收入达13970元。 根据《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宜政办〔2014〕59号)文件规要求,结合盐镇乡人民政府对其家庭核实情况,认定周*不符合低保条件。原因如下:1、该家庭年收入总计55880元,年人均收入高达13970元,已超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每人每年3260元;2018年每人每年3480元)。2、“个人负担费用没有超过40000元”的问题,(宜政办〔2014〕59号)文件明确规定,符合农村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宜阳县常住户口;收入: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3480元;财产: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40000元以上,且本人及赡养(抚养)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用的,符合纳入农村低保条件,列为重点保障对象。
宜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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