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8-07-23 17:34:29
网友您好: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需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根据诉求人提出的问题,诉求人所取得的房产应符合“购买过房改房(含集资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或个人;有商品房(含二手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家庭”之规定。
已电话告知诉求人,诉求人已清楚,并表示感谢!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