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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投诉洛龙区交警支队事故七中队

    我叫孙海涛,洛阳市伊滨区人,我要投诉洛龙区事故七中队栽脏陷害我。2018年1月22日七中队通知我去接受调查,事由为一起发生于1月11日的交通事故,对方封利,当日骑摩托车在关林路摔倒,我当日开的货车,从该路段经过。自我去接受调查起,我车和封利车前后做了两次有无接触痕迹鉴定,终次鉴定由金剑得出结论,不能判断两车有接触。3月28日七中队做出事故认定书,大意为我当日驾货车行驶过程中变道影响对方摩托车行驶,致使对方摔倒,故我负封利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对此全然不服,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

    自我去七中队接受调查起,七中队就压制性地威胁恐吓我是肇事逃逸了,包括讯问时候也是逼供诱供,恐吓说就是我前保险杠把人撞飞了。之后,七中队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做两车有无接触痕迹鉴定,得出结论为我车右侧与封利摩托车相接触。我不服,要申请做二次鉴定。以中队长郭波为首的整个七中队使出浑身解数阻挠我做二次鉴定,威胁恐吓更加厉害,逼我认下。我自己心里很清楚,我并没有发生事故。封利事故11天之后交警队传唤我,我一头雾水,平白无故卷进来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是明白对方封利背靠大人物。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所做鉴定报告中,明显刻意捏造证据、逻辑错乱、有违规违法操作,我在顶着重重压力申请做二次鉴定之后,向安徽省司法厅投诉安徽中衡。经过中衡方多次从合肥过来与我方协商,最终给我出具一份道歉书和2万元补偿款,要求我撤销对其投诉,可见安徽中衡在本次鉴定中弄虚作假。同时,二次鉴定结果也推翻了中衡的结论,也就是说封利事故成因并不能归于我,二者未建立起因果关系,至此我应该洗清嫌疑才对,结果却仍是被七中队栽脏到我身上。七中队刚开始坚持说是我碰住人家,到最后又说是影响人家,仍裁定我全责。封利事故指向我的证据何在?因果关系是怎么定论出来的?事故认定书是悬疑推论吗?!不愿承认办错了案冤枉了人而就此拍定冤假错案吗?!

    事故认定下来之后我申请复核,对方封利很快起诉,复核没有受理。我咨询过多个法官和律师,多年来,极少有法官有勇气推翻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人家没必要去得罪交警队。对此我向上级领导、监察机关投诉七中队歪曲事实栽脏陷害我,望介入调查,依法处理七中队违法乱纪行为;另一方面希望责令洛龙区法院撇开官场因素,公平公正查证审理,重新下事故认定书。针对此案件我在洛阳市投诉不是一次两次了,频频被忽视和踢皮球,反而是没抱什么希望的向安徽省司法厅的投诉最受重视最有效。望领导能体察冤情,慎重调查。

    w彭罕宝 2018-06-15 评论6 浏览4788 编号 20180615160123272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8-06-20 16:17:1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检验鉴定是为了确定该事故是否符合逃逸行为,通过两次结论不一致的检验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发生事故后你方驾车逃逸的行为。但根据视频监控可以认定你方驾驶货车变更车道行驶造成与其他车辆事故,因此,认定你方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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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问公安局的回复,您所回复的内容是询问七中队得到的回复吧,您有看过监控视频吗?我不断投诉中详细说明过视频里的情形和封利事故完全对不上号。 我从中间车道变向右车道时,我车右方有一辆偏灰或黑色的摩托车或电动车同时向右从绿化带隔断处驶入非机动车道,当时我车前后左右可触及或可影响范围内并无其他骑行车辆,关林路与学府街交叉口监控视频中也为如是反映。而封利事故摩托车是红色的,并非我旁边的灰黑色车。且事故现场与我行驶轨迹不符,封利的事故车倒地位置在绿化带隔断处,占了右道的三分之一,他车是倒在了右道上的;我货车很宽,行驶至该绿化带隔断处是完全是右道上通行,这根本叠加不到一起,是两个不同时段的画面!监控中我车右方骑行的灰黑色车从隔断口驶入非机动车道,向西大概20秒从关林路学府街路口出来,换算一下为每秒11米,39~40 KM/h,符合一辆骑行的车速。 从客观证据上讲,有最大的三点疑问,一:封利摩托车倒地位置与我货车行驶轨迹不符,若他摩托车倒地与我货车相关,那我一定是从他摩托车上碾压过去的;二:封某事故是14:25报的警(发生时间没人清楚),我是14:16通过事故点,我通过后几分钟内右道仍畅通无阻,无事故迹象。三:监控视频中,我货车右方的灰黑色骑行的车并非封某的红色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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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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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科都是偏向弱势群体!去年电动车逆行撞到我车上受伤还得划我同等责任!还说我也知道不怪你但谁让你是机动车呢?谁让你有保险呢?人家是肉包铁你是铁包肉!你有保险又不用你花钱!唉!真是无语中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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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利事故是1月11号发生的,1月22号七中队通知我去接受调查,22号下午我把车开往七中队,中衡鉴定报告上显示受理日期是23号;2月5号上午七中队通知我去看的结果,落款日期2月5号,有签字有盖章的原件,从合肥发过来,当天我就看到了,七中队和安徽中衡配合的默契程度不免让人联想二者相互勾结、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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