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洛社险〔2018〕3号)第三条第5项: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社保卡的个人账户不再按年度返还,可用于居住地定点医院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费药品费用、自费诊疗费用等),也可在参保地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刷卡购药使用。就医地的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刷卡购药待国家异地就医政策出台后及时调整。我认为这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因为医保异地结算仅限于住院费,而医保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不能支付在居住地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因此,对于医保异地安置人员,如果不住院,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就成了不可用的死钱。
以我本人为例,因患有老年持续性房颤需终身服用华法林进行抗凝治疗,每月都要到医院开药和抽血化验监测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再加服用其他药物,每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加重了我的经济负担。类似我这样情况的比比皆是。
因此,在就医地的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刷卡购药的国家异地就医政策出台前,医保异地安置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应该仍然返还给本人。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5-02 11:02:53
网友您好:
社保局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不是政策的制定部门。制定政策的部门也是本着从绝大多数人员的需求出发的,再说,政策的制定也是通过调研后才有政策制定部门出台的,这个问题在没有满足您的愿望之前还希望您能够理解。
感谢您对社保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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