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慢性乙肝列为医保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的建议
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等相关规定,对于糖尿病、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和肝硬化等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否则病情会恶化、医疗费用较高,但是又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全国各地地级市都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医保制度(以下统称门慢),以减轻城镇职工、城镇、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
全国近八成省会城市已将慢性肝炎(乙肝、丙肝)和慢性活动性肝炎列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西藏、青海、广东等9个省份全省统一发文将慢性肝炎(乙肝、丙肝)和肝硬化列为门慢病种。
然而,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6]10号文件、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文件)等文件,洛阳市市仅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丙型肝炎列入城镇职工、城镇、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
因此,建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规定,1,将慢性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列为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2,将已列为医保门慢性病的肝硬化(失代偿期)调整为肝硬化,这样可以让肝硬化初期患者可以在门诊治疗,而不能等到肝硬化严重到失代偿期之后,才能在门诊治疗。
理由如下:
一、门诊报销,既方便患者就诊,又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而住院治疗,则会占用本身就有限的医疗资源。
慢性乙肝疾病特点,完全符合列为医保门慢病种的标准,如果慢性肝炎患者只有住院才能医保报销,既导致患者只能自费治疗,又增加了患者就诊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还占用本身就有限的医疗资源,也会增加医保基金的负担。
二、24城市已将慢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丙肝)列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24个省会城市(合肥、兰州、广州、南宁、石家庄、武汉、长沙、长春、南京、南昌、沈阳、济南、太原、西安、成都、北京、上海、天津、拉萨、西宁、乌鲁木齐、银川、昆明、杭州)已将慢性肝炎(乙肝、丙肝)列为门慢,其中绝大多数城市的医保还将肝硬化列为门慢。值得指出的是,兰州、昆明、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拉萨等几乎所有西部省会城市,都已将慢性肝炎列为门慢,洛阳虽不是省会,但经济实力超过很多西部省会城市,具备纳入医保的经济实力。而且洛阳在社保领域(比如五险合一等)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所以在这方面也应在地市级城市方面担当表率,为洛阳人民造福。
三、9个省份全省统一发文将慢性肝炎(乙肝、丙肝)和肝硬化列为门诊慢性病病种。
由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地级市作为统筹单位,9个省份(云南、西藏、青海、湖北、广东、广西、北京、上海、天津)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全省统一发文的方式,要求各地级市医保将慢性肝炎(乙肝、丙肝)和肝硬化列为门慢,感觉河南也应跟进,提高全省人民的自豪感,河南虽然人多,但做好事的事情上应该克服困难勇于当先,就像当年河南在废除农业税方面也走在全国前列。
四、乙肝抗病毒药物的降价,也为慢性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纳入门诊规定病种变得可能。
随着各地逐渐落实国家谈判药品一线乙肝抗病毒药物的谈判价格,使得乙肝患者都能用上490元的韦瑞德,也能间接使另一种一线抗病毒药物恩替卡韦降价,郑州市的润众恩替卡韦目前已降到89元/7粒。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的总体费用在降低,医保的费用支岀也能降低,让医保的基金可承受,让慢乙肝纳入医保的门诊规定病种变得可能。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4-11 11:26:44
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诉求后,我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讨论,同时就您提出的问题到兄弟地市进行了调研,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我市门诊病种按照循序渐进、由少到多的办法逐步扩大病种范围,是否纳入特殊疾病门诊救治范围依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病种费用等因素确定。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37种、重大疾病门诊病种10种,共47种,病种数量位居全省第一。在此之前,我们已收到建议将慢性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的信件,我局组织相关人员专程到郑州市社保局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郑州市未将慢性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范围。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情况,我市目前暂不具备将慢性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范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原则,遵循医保基金“当期可承受,长远可持续”的要求,在条件具备时将慢性乙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保障范围。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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