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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新街被拆迁户回迁安置问题

    我对诉争土地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我是在新街出生居住经营至2002年拆迁改造的老居民,其房屋是祖辈解放前有南关到新街投资所建的商住房。解放后政府收作公房,以交租金的方式仍有我家使用该房院,我家成分被划为“贫民”。新街拆迁时,我以购买方式,要回了该房院:共计104平方米。

    新街拆迁,是市委市政府旧城改造工程。我要求104平方米营业房调换,市政府只同意按54.31平米住房调换,双方没达成协议,后市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对我房院强行拆除。后法院判决作出认定市政府拆除我房屋违法,法院并认定该房屋55.31平米为营业房。市政府(指挥部)、开发商(中方公司)对法院判决产生抵触情绪,不提供可调换回迁用地及房屋,并说土地用完了、房子出售完了。我又难以举证市政府、开发商诉前预留的回迁用地(现在涉案土地)确切四至土地证号等信息,在此情况下,法院作出赔偿判决。赔偿判决2006年生效并执行到位,因赔偿款太少,拿着赔偿款,类似区位地段买原房屋十分之一的面积也买不到,只好不买了。赔偿款,若作为过渡费及这些年的诉讼误工损失计算,也早花光用完了、不够用。

    市政府(指挥部)、开发商(中方公司)看到我诉讼结束了,判决不会有变数了,把预留的回迁用地(现在涉案土地)土地,办理在中方公司名下,取得土地证号为:洛市国用(2007)第0100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中方公司转让给朋友,以塔湾清真东寺名誉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土地证号为:市国用(2011)第0200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后,中方公司的朋友,在2011年以塔湾清真东寺在新街设立临时活动中心为由,申请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挂出公示,请提意见。我提出了争议,洛阳市城乡建设规划缠河分局谢局,拿出调解意见:让中方公司的朋友在所建土地上给我五、六十平方米商铺。一寸土地一寸金,中方公司的朋友不同意。由此,我不停控告。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公示牌是四至信息清楚的市政府(指挥部)、开发商(中方公司)有回迁用地不给我安置的证据,我向最高法院对不公平的原审,申请再审。后,原审判决被撤销。

    2017年,中方公司的朋友某,再次以持有(2011)第0200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现在涉案土地进行建设,我以没有建设规划许可为由,纠纷。该土地一邻居群众听纠纷情况后,说:这400多平方土地,你不会说说,让他一间商铺,不解决问题了。我说:我说了,人家不答应,我只好不停控告。

    虽然孙某持有(2011)第0200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证取得的程序等等有虚假环节、且不符合规划,因此其土地证取得不合法,是无效的,任何政府部门不能认可。

    根据洛土证(2002)83号文件、洛土规地(2002)111号文件,及(2015)洛行初字第206号裁定书查明认定的事实,现在涉案土地属于回迁安置用地。如果新街回迁安置完成后,剩余土地应该由政府应依法收回。如果没完成回迁安置,新来的建设人,应承担被拆迁户回迁安置的责任。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款,已经在(2014)行监字第148号裁定书(第七页)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已经确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据此,陈山河房屋不是附属物、也不是租赁与承租房屋,属于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情况,陈山河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据此,规划为回迁安置用地后,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用途的,中方公司的朋友孙某有安置我的义务,孙某不承担安置义务,由此,其受让土地、取得土地证((2011)第0200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人塔湾清真东寺),没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也没公告,是不合法的。

    如果新街回迁安置完成后,剩余土地应该由政府应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并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据此,塔湾清真东寺,以是新街被拆迁户名义,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办理的交易,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取得(2011)第0200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是不合法的。再者,塔湾清真东寺在瀍河的最东边,新街在瀍河的最西边,中间相隔多个行政村、街道,顾名思义,塔湾清真东寺不是新街被拆迁户,塔湾清真东寺以新街被拆迁户名义与新街拆迁人中方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是以被拆迁户、有拆迁协议到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后,取得(2011)第0200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为交易提供了虚假证明,其交易后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是不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反映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我权益的民事行为获得了财产。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尽管中方公司的朋友孙宝军持有(2011)第0200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土地不准许私自买卖、注定申请取得规划许可证无果,不能进行建设。随后,在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下,孙宝军自行拆除了在现在涉案土地上的已建设一层、所有建设。

    现在,瀍河建设局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新街小游园,我认为仍是改变了原土地用途,仍需要报请洛阳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审批得先公示,我会提争议。我的意见是:瀍河建设局可以把涉案土地建设成一排商铺,这样做,符合根据洛土证(2002)83号文件、洛土规地(2002)111号文件,及(2015)洛行初字第206号裁定书查明认定的事实。而后,给我五六十平米商铺,作为回迁安置房,其他多余商铺作为瀍河建设局福利房,由瀍河建设局对其处置,如出租、出卖从中受益。或者,建设新街小游园时,建设五六十平米商铺或者留下五六十平米空地,有我使用。由此,拆迁纠纷结束,让我拿出诚意感谢瀍河建设局和瀍河区政府。

    但瀍河建设局长2018年4月2日上午听我叙述上述情况及意见后,不同意我的意见。理由是:瀍河建设局是受瀍河区政府委托,在诉争土地上建设小游园的,瀍河建设局不需要按照按照拆迁法律法规,申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市规划部门并更土地用途,去年三区联动已经把涉案土地列为绿地,建设新街小游园属于三区联动绿地范畴。我要求他拿出三区联动文件,看诉争土地是否在三区联动范围。他拒绝出示。

    问题一:洛土证(2002)83号文件、洛土规地(2002)111号文件,是市委市政府意见形成的文件,中方公司并为此对涉案土地取得了土地证,瀍河建设局虽然有三区联动文件,瀍河建设局对涉案土地没有取得土地证;权威小的三区联动文件也与权威大的洛土证(2002)83号文件、洛土规地(2002)111号文件相抵触,其建设小游园不合法。

    问题一:瀍河区政府、瀍河建设局,收缴中房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后,对我的安置义务,或者不能安置的赔偿款,瀍河区政府、瀍河建设局,至收缴土地后应该承担。但瀍河区政府、瀍河建设局不承担。在此情况下,现在的中房公司是原公司解体重组的股份公司,现在的中房公司说:重组的中房股份公司,在重组时,已经为原中房公司承担了很多债务,现在,原中房公司的回迁安置土地已经被瀍河区政府、瀍河建设局收缴,再让中房股份公司承担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或者承担回迁户购买安置房款,肯定是没道理的。那,现在法院恢复审理对我回迁安置、安置房款这样的问题,原审责任主体是市政府、中房公司,判决市政府,或者中房公司,都是没有道理的问题。

    综上,请洛阳市级土地、建设、规划执法部门,尽快遏制瀍河建设局损害被拆迁户利益的建设,公益事业业不能伤害被拆迁户的权益,建设小游园是公益事业也不行。

    报告完毕。

    2018年3月31日

    最美是家乡 2018-04-02 评论1 浏览11674 编号 20180402194207332 [瀍河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瀍河区 2018-04-03 10:11:5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诉求后,该安置问题不属我局管理范围。
                                                                         瀍河区建设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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