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工商局:
以郭某为法人代表的“神龙种植农业合作社”在土地承包合同上存在虚假。一、其合作社成员的地不是连片的。二、东赵五区村80%的农民不知道土地被他们几个人承包。
望工商管理局领导查明真相,撤消郭某等人的营业执照。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8-04-02 16:45:5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你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工商部门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办公场所)实施形式审查,您反映的“神农种植农业合作社” 土地承包合同虚假、土地不连片一事,不属于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
宜阳县工商局
2018年4月3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