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927”诡异事件的控告信
控告人: 张同浩,男,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里村东路西52号
控告事项:
洛阳农商行吉利支行工作人员伪造贷款资料,陷害控告人。
控告请求:
1、请求贵网督促洛阳市银监局对此事进行调查,依法公开处理相关责任人。
2、要求洛阳农商行对控告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27 万元。
控告事实:
2012年9月27日,我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以下简称洛阳农商行)递交申请贷款9万元的贷款资料,银行经办人(信贷员) 是侯某。办完手续后,我便回家等待。过了几天,洛阳农商行信贷经理候某通知我,说贷款没有批下来,并告知我申请贷款的资料已经销毁,不再退还,尽可放心。之后,我便没有再想这件事。
2015年9月25日,我接到吉利区人民法院传票,是洛阳农商行起诉我及保证人席某、张某、胡某、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我偿还9万元贷款,其他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时,我才知道我在洛阳农商行贷款已经审核发放,并且贷款发放时间是2012年9月28日,贷款数额是9万元。
但是我本人从未收到过洛阳农商行向我发放的9万元贷款。在吉利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中,我对洛阳农商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
1、我没有收到洛阳农商行发放贷款数额是9万元。2、借款合同、存款凭策、贷款凭证上签名都不是我本人签名。3、保证合同上保证人不都不认识。4、我不认识取款人吴某,不可能委托她取款。但是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做笔迹鉴定,河南金剑司法鉴定所却认定就是我签的名。2017年2月23日院判我败诉。
我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说我的情况,但中级法院在2017年6月27日以无新证据为由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院审判期间,我曾向银监会举报过洛阳农商行吉利支行,没有回信。后来到吉利区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期间,我还是在举报洛阳农商行吉利支行,后洛阳农商行吉利支行突然派人与我协商,说,你别告了,有人把钱还了。我要求他们给我出证据,他们于2017年7月31日出具《证明》,说已结清。并说此事了结。
对于此事,我一直认为,是洛阳农商行吉利支行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我的贷款资料,伪造签名,骗取贷款,是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更是对我的名誉权的恶意污蔑,为维护权益,我用两年时间奔波于法院、银行、律所之间,耗费大量精力,现结果竟是不了了之。农商行吉利支行领导至今拒不向我说明情况及赔礼道歉。
以上是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是洛阳农商行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工作人员擅自伪造我的贷款资料就可以骗取贷款。洛阳农商行发现问题,不是调查解决,而是一味掩盖错误,祖护违法人员。
我和我的家人为查找真相、洗清冤屈,常年为此事奔波,导致我们无法正常经营工作,身心遭受巨大创伤。据此,我特请求贵网依法对洛阳农商行对“927”事件进行全面新闻调查,依法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处理相关责任人,恢复我的名誉。
控告人:张同浩
2018年1月24日
回复部门:银保监分局 2018-01-25 11:31:32
由于您的投诉事项已诉讼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跟据《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已不属于我分局受理范畴,请您等待司法部门处理结果。
云上松 2018-01-25 08:31:07
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涉嫌贷款诈骗,适用刑法193条之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建议报警维权 可以去当地的人民银行申请异议处理和举报该件事情,由人行来处理该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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