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升龙A区地下车位至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升龙置业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归小区业主共有。
2.据此请问升龙A区的地下车库在规划的时候,其产权有没有明确归属?本应为业主共有的车库为啥至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7-12-23 09:38:44
尊敬的网友:您好!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是依据我市建筑审批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而批准,产权问题不属规划部门职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