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责令“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内终止无合同服务设卡强行收费严重侵权行为的申请书
洛龙区物业办,并呈区人民政府:
入住小区9年来,大家深感,所在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每况愈下,但收费项目却愈来愈多,收费标准不断看涨,而收费数额,账目,资金走向,却从未依《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8项约定,“每六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其“母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突出,报修、维修艰难;小区绿地不断被侵,大型犬、恶犬日夜出没,令人惊悸;休息时间段施工噪声扰民;冬季暖气不热,电梯巨额广告收入被物业违法占有等等,问题百出,不胜枚举。业主长期抱怨,尖锐批评,但却毫无改观。“物业”,几乎成了只管收费,不管服务的“恶婆婆”,甚至比“业主”还要“牛”。对此,大家感觉怪异。遂核查,方发现:此前与大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公司——“洛阳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年前就已不存在,而时下在大门口“设卡”、客服部收费的公司——“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与大家没有“物业服务协议、合同”关系,业主藉此为由拒付物业费,其则以不交费就不给续办“门磁卡”、“DTIC智能管理卡”、“中原康城车位使用卡”相制衡,即你不交钱就进不了你自己花钱所买、所拥有的小区和“爱屋”,甚至进不了电梯,入不了户,此举涉及严重侵权,违法。提请立案,调查,果断执法,责令其限期内停止、终止一切侵权行为,停收一切物业、车辆存放费用,待理顺关系,重签合同,明确责任后,再以合同为基础,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所以如此急切提出这一要求,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因,此前与众业主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洛阳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告而别,现已不存在了,其单方撕毁、终止协议,退出物业服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合同规定,道德规范,且还不止于此,其此举还涉及逃避此前所多收众业主数百上千万“物业费”债务的清算和退赔,系“金蝉脱壳”伎俩的施展,因而不能允许!
二是因,时下在小区内“设卡收费”的“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众业主间没有《物业服务协议》,即:二者间没有合同关系,即使其系由“洛阳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但该更名已涉及“企业法人名称”的改变,股东成员、结构的改变(附:洛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所出示《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事关一旦发生重大意外赔偿时原股东还是现股东的担责和理赔,因而不能将二者视为同一“企业法人”,更严重的是,现物业公司名称中的“中原康城集团”,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母公司”注销,势必影响到“子公司”的存续和效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因而,工商部门《注册信息查询单》中所出现的该公司经营“正常”字眼的背后,隐匿着非常危险的“不正常”,关系着千余户业主财产的安全,权益的维护,因而,大家不能把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管理权”随意交给这样一个“不正常”的企业来“管理”,何况,其进入小区“服务”也没有基于法律、道德规范,向小区全体业主履行“公告”、“告知”义务,让大家知道你是谁,为何而来,更没有与大家重新讨论、签署服务协议,就贸然、强行进入“设卡”收费,而业主不交费就进不了小区,上不了电梯,入不了户,进不了门,这是什么行为呀?毫不夸张的说,此乃典型的强买强卖、拦路抢劫、强盗行为!法网恢恢,光天化日下,竟如此不择手段强掠民财,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法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所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行为,第四十六条所列“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的不法行为。
中国、河南、洛阳法治社会建设,绝不允许一个小小物业企业竟如此肆无忌惮,胡作非为而不受制裁,基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四十条关于“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第四十一条关于“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第四十二条关于“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三条关于“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申请对“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以下行政执法,包括法律制裁措施:
1、申请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内,立即无条件终止其在康城逸树小区所有“无合约”服务,强行收费行为;
2、责令该公司,限期内,立即无条件向小区全体业主报告前后两个物业公司“企业法人名称”改变缘故、股东姓名、注册资金实况,以及近十年来物业费收取金额、资金走向,小区内车辆停放收费,电梯内广告费收入金额及其走向,此外,还包括物业费回归政府指导价,以前多收额如何退赔,今后服务质量如何保障等情况,业主会视情况,在与其重新签订服务合同,还是成立业主大会,实施小区自治中间做出选择;
3、在以上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业主此前已确定,7月1日起停交物业费,10月1日起,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停缴物业费。物业费停交之后,现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阻挠业主人员、车辆自由进出小区,包括电梯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水、停电、停气。尤其是,2017年度冬季供暖很快就要到了,上述一应工作须十万火急抓紧赶在供暖收费之前进行并结束,否则,若因此影响业主冬季供暖,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完全由“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公司”担责。
4、最后强调一点,就是,基于物权法常识及其法律规定,小区,小区里的房屋,业主入户的电梯,均是小区业主用钱购置的私有和共有的空间,唯有业主,全体业主,才是其掌控的“主人”,而物业公司只是其“服务者”和“仆人”,二者关系不允倒置,即不能主仆颠倒。基于此,小区业主车辆的进出,电梯入户,包括车辆进出卡,电梯入户卡的续期,今后,不得与物业费“捆绑”,不得有“期限”的限定;电梯入户卡的乘用和控制权回归业主。
本次业主维权,依法有序进行。其本质是维护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在小区的落实,是法治中国,法治河南,法治洛阳,法治洛龙,法制康桥的一部分,而这正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倡导的。为此,我们衷心希望,渴盼:区物业办,区人民政府,恪尽职守,鼎力支持,如期玉成。谢谢!
致礼
康城逸树业主:(名单附后)
2017-10-16
康城逸树57名业主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17-10-25 10:51:38
网友您好:
关于网帖所反映的问题,我办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现将情况答复如下:一、涉及小区物业企业名称、法人变更属于康城康都集团下属子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法》依据变更,业主有疑问可向工商部门予以咨询;二、目前,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的依然是原康桥物业公司服务人员;三、目前,针对双方为签订合同的问题,我办已要求物业企业尽快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目前双方虽无协议,但可依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事实合同”原则,应予以认可;四、针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五、我办已约谈该小区负责人,要求其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做好各项服务性工作。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注。
洛龙区物业办
洛龙区物业办 2017-10-25 10:12:21
据调查,针对业主所反应的问题,我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一、涉及小区物业企业名称、法人变更属于康城康都集团下属子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法》依据变更,业主有疑问可向工商部门予以咨询。二、目前,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的依然是原康桥物业公司服务人员。三、目前,针对双方为签订合同的问题,我办已要求物业企业尽快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目前双方虽无协议,但可依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事实合同”原则,应予以认可。四、针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五、我办已约谈该小区负责人,要求其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做好各项服务性工作。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注。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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