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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的公租房可以购买吗?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月4日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打通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通道,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建管并重、租售并举和可持续运营,促进我市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含吉利区,下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采用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集中建设、用工企业自建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措;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全市存量商品住房中以政府采购方式公开选择,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收购。

    收购商品住房,根据《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公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收购原则。坚持布局均衡、配套完善、户型控制、套型合理、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的原则。

    (二)收购条件。项目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完善;形象进度达到要求;收购的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求(含简装修)。

    (三)收购价格。按不高于开发企业备案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85%加简装修费用确定(简装修费用以政府部门审定为准)。

    (四)收购程序。委托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采购。

    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需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用地意见,国土部门落实项目用地,按政府采购及其它相关规定实施。新建项目安排以城市区为主,县级城市和产业集聚区根据需求合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推广绿色建筑,合理确定造价,不得压级压价或降低建设标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按市场价租赁相对集中的70平方米左右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区由区政府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签订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租赁合同,市场租赁价格和公租房租金价格差额可向市财政申请补助。县(市)由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签订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租赁合同,市场租赁价格和公租房租金价格差额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含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区政府或区主管部门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该平台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政府与企业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共建(合作建设)协议约定确定其不动产产权;不动产产权可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不得分割出售。。。。。。

    请问洛阳市房管局落实情况,具体出售多少套???再一个我去区级房管局询问,为什么区级房管局工作人员说是假消息假新闻!是市房管局没有转达文件?还是公职人员不执行落实?

    吴静123 2017-08-19 评论3 浏览18017 编号 20170819080311827 [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7-08-22 10:09:52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7〕2号)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公租房的出售
(一)我市对承租公租房满三年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承租的公租房,出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二)各县(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经县(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售。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也没有出售意向。近期有中介公司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交易为由欺骗保障房申请人及不明真相群众,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如有疑问可随时与我办联系给予解答。
诉求人电话始终处于空号状态,我办无法电话解答,希望诉求人看到后可以与我办联系,也可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若要了解相关政策可登录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查看相关规定,或电话咨询市保障办:63271963。
网址:http://www.lyzb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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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通知的第十六条不是可以出售吗??保障办又解释不出售?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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