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已提交省人大二审,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不准将停车位出售给本小区以外的人购买,禁止空置车位只租不售,最高每个车位可罚5-10万,可东方金典观澜物业将停车位售予非本小区人员,而且目前观澜物业公司强行禁止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业主的车辆进入观澜小区,部分空置的车位包括地上停车位只卖不租,造成一大部分业主无处停车,有家难回。另外,新的条例规定,物业收支不公开,最高可罚1-3万,但观澜物业从2012年入驻小区5年多来从未向业主公开过收支情况。地面停车位的出租收入,电梯内的广告收入都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可观澜物业公司将这些收入从未对外公布过。请洛龙区主管物业部门调查这个不良物业公司,并予以惩罚,为老百姓做主!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17-08-07 09:09:10
网友您好:
1、针对该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可向市住建委相关科室予以反映,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理,针对物业企业车位租赁问题,我办已要求物业企业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 2、根据国家发改委【2003】1864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与物业企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企业必须每半年在小区公示物业服务费用去向;实行包干制的物业企业盈余、亏损均由物业企业自行承担,目前尚未有文件规定强制包干制收费进行公示,业主可与物业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自行约定。 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倡物业企业“以业养业”的原则,提倡物业企业利用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元化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其运营成本、弥补物业费不足外,应纳入公共部位的维修基金。 感谢对我办工作的关注。
洛龙区物业办
洛龙区物业办 2017-08-04 15:42:28
1、针对该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可向市建委相关科室予以反映,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理,针对物业企业车位租赁问题,我办已要求物业企业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 2、根据国家发改委【2003】1864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与物业企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企业必须每半年在小区公示物业服务费用去向;实行包干制的物业企业盈余、亏损均由物业企业自行承担,目前尚未有文件规定强制包干制收费进行公示,业主可与物业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自行约定。 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倡物业企业“以业养业”的原则,提倡物业企业利用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元化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其运营成本、弥补物业费不足外,应纳入公共部位的维修基金。 2017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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