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7-24 09:40:25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市劳动监察大队维权电话:0379-63221615.
网友满意度调查:
好评数0
差评数0
-
网友479021
2017-07-24 12:20:23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顶+1
踩+1
回复
尊敬的用户:
-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