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看到之前贵局有回复网友:“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且单位申报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为你缴纳。如果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可到领取就业失业证的市、或县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接续个人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往后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接续社保手续时,带就业失业证、身份证进行办理。”那么请问:
1、失业后领取失业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为缴纳的话,个人医疗账户每月是否有进账?失业期间养老保险怎么缴纳,是否可以到领取失业金结束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合并补缴?
2、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保的话具体程序如何操作?选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9%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的,请问每月个人账户进账如何计算的?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26 13:13:52
网友你好: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按规定返还每月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不用缴纳,待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后,个人愿意补缴的,可以补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到个人人事档案存放的机构申请接续社保关系,没有人事档案的,到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接续个人社保关系 。选择医疗保险按9%费率缴费的,个人医保账户返还46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2.8%返还,46周岁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3.2%返还。
3.从2017年7月1日起,选择按上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均工资60%的话,缴费基数为2503.80元。
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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