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宝神鹿大药房的一名基层员工,入职几个月以来,发现宝神鹿涉嫌长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实如下:
1.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宝神鹿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平均为7.2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已达到50小时,且没有安排任何形式的补休或加班费。
2.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宝神鹿每月只允许员工休息一天,且没有安排任何形式的补休或加班费。
3.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这一条规定,宝神鹿置若罔闻,从来没有执行过。
4.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关于这一条规定,宝神鹿同样置若罔闻,拒不执行。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果要休息,就要把法定休息时间的班,提前上出来。
5.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26日在洛阳网关于此类问题的回复:用人单位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都算加班。宝神鹿经常强制员工在下班时间或休息时间到公司参加培训,并且声称不得缺席,缺席者就要扣工资。比如2017年6月18日,强令全体员工在休息时间和下班时间到公司或周山路店参加培训;2016年12月20日,强令全体员工在休息时间和下班时间到公司参加培训;咨询过老员工,宝神鹿每月都安排数次这种占用员工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培训,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每次没有安排任何形式的补休或加班费,极大的损害了基层员工的身心健康。每次想申请调休,向店长和领班申请,都被拒绝了。是不是宝神鹿要把员工当成干活机器?几个月以来,由于休息时间被侵占,我的身体得不到休息,已经累病了数次,都是带病在工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并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4月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综上所述:我认为宝神鹿涉嫌长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侵犯了广大基层员工的合法权益,请劳动监察部门前往调查,责令宝神鹿停止一直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不要让这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多次发生。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20 09:25:06
您好:
关于企业违反劳动法,超时工作,拒不支付职工加班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问题,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各一份)。申请书应当包含:(1)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2)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3)仲裁申请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其他材料: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3)如有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提交相应委托手续。
3、证据(提交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详情可咨询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电话:69933171,699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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