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来洛阳务工人员,2017年1月30日上午9:30分,在联盟路郑州路派出所对面的东侧路上,发生出租车和摩托车碰撞事故,当时我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5码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之间被后面飞快驶来的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牌号为豫C T8975出租车撞向摩托车的左侧,致使摩托车被撞飞出去十几米远以上,摩托车驾驶员严重受伤。后被120送往东方医院救治,检查结果左侧胸肋骨3处骨折,左肩严重肌肉挫伤,住院期间没有人来垫付医药费,伤者自己掏钱看病,最后没有钱垫付医药费无奈被迫放弃治疗出院,司机还狂说病该怎么看就怎么看,花多少有保险公司报销呢。而在处理事故时,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中队事故科竟给出了无法鉴定责任的事故证明,根据现场的勘查数据出租车竟然没有承担责任,请问事故科给出的这样的证明合理吗?《附图》还要让受害者花钱诉讼到法院打官司解决。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02-28 09:07:18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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