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22条 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23条 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从2012年到2015年,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公布的《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都明确规定:“招考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报考人员须系……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这说明,上述文件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范围的界定,是得到法律授权的,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指导性。
2016年5月23日,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出台诸如,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考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新政策新举措。2016年8月9日,河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征集政策力度的意见》规定:“全省政法干警招录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五分,参加县市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十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有企业招工时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2016年8月29日.洛阳市委、洛阳市政府、洛阳军分区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规定:“洛阳市事业单位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原则上拿出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数量20%,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符合洛阳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享受笔试卷面成绩加五分的优惠政策。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的,享受笔试卷面成绩加十分的优惠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要予以明确。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共同拟定”。在该文件中没有对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范围作具体明确的界定,而是授权民政局、人社局和军分区政治部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然而,在洛阳市人社局最近批复的老城、西工等县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的加分政策中,都把“从我市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这类人员排除在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范围之外。他们有的虽然符合报考岗位的要求条件,但无法享受政策优惠。这样的规定导致这部分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不仅无法得到加分的优惠,而且在以后的洛阳市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时,也无法以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身份取得报考资格。这样就会出现非常尴尬奇怪的现象:同一个人甲某,既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同时又是退役士兵,应属于大学生退役士兵。但在落实上述省政府的文件时,省和市、区人社部门出现了两种政策。省级依据国家法律授权制定的省公务员统一招考方案中,承认他是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身份,而市、县级依据部门规章制定的县区事业单位招考方案中,却不承认他是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身份;在河南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务员招考方案中,承认他是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身份,可是在洛阳市人社局批复的事业单位招聘方案中,不承认他是大学生退役士兵身份;在要求条件很高的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时他可以报考,在要求条件相对较低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时,他却不能报考。综上所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同,在招录中,给大学生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可以不一样。例如,国家不允许公务员招录中有任何加分政策,而对于事业单位没有相应的限制。但是,对于大学生退役士兵概念的界定,如同对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概念的界定一样,应该上下一致,不能是公务员招考中一种界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招工中又另外一种界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三家的公务员招聘方案中,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身份的界定,是分别代表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决定,对市、县区的同类工作具有政策指导作用。因此,建议洛阳市民政局会同人社局、编办、军分区等在制定事业单位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具体实施意见时,除了要求符合应聘岗位的条件之外,应该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范围之中,和省人社厅的政策保持一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征集政策力度的意见》的精神相一致。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6-09-22 1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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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洛发【2016】16号)文件涉及的问题,请您咨询洛阳军分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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