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请问以上内容如何解释?比如一胎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和3个月的企业工资,而二胎为什么没有?在文件中没有区分一胎和二胎的相关规定,为什么执行的时候却有区别?文件中“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是指公务员照发工资呢还是企业事业单位都照发?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9-17 12:27:41
网友你好:
你所贴上的内容是《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15号),一胎晚育的才增加90天。文件规定的很清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感谢你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