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悦蓝庭未经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就交付业主,至今半年仍无法提供任何消防合格证明,且物业无专业人员维管消防系统,消防栓水系统经常无水,无视广大业主的生命安危!业主有权就此提出索赔,并拒交物业费用!
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同时,结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含义。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09-02 09:41:50
网友您好,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关于消防验收,不属于我委职能范围,网友可咨询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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