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16-06-16 10:15:2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规划局调查反馈如下:规划局已对君浩书香苑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君浩书香苑2#5#楼前所建车库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对君浩书香苑1#楼前所建车库要求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现已拆除两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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