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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对残疾人分类分级的继续提问?

    2011年《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与残疾人有关的信息、统计、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这一国家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残疾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点以及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借鉴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相关分类分级方法,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残联回复的在河南下发的河南省关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文件确人为修改了此项规定,对重度残疾人又作出新的定义,把一二级听障言语残疾人剔除在重度残疾人理应社会保障之外。这本身与国家标准相驳,与国家全面兜底残疾人生活保障的精神也是相左的。国家的标准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重要依据。残联在发现这种与国家政策法规相左的情况,理应纠正。这也是残联监督社会事务的职责之一。

    昨天回复中,残联说按国家标准执行,而在随后回复河南省关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文件中规定确说享受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不包括二级听障言语残疾人。如此自相矛盾。虽然低保是民政管理的,但残疾人重度的认定监管在残联残联的监管及发现问题时就这么简单地搪塞过去,实在说不过去。

    当地方政策与国家法规有冲突时,国家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效力。与国家政策冲突的地方应该得到修改更正。谁来为这类残疾人得不到社会保障更正?这不是残联

    上次说了这类分级分类政策洛阳没有执行,就是因为把本该按国家标准执行社会保障的,文件出来时又人为作了一个没有法规依据的规定。看看外地的实行情况

    游客 2015-12-18 评论1 浏览2658 编号 20151218143939531 [残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残联 2015-12-18 17:21:43

这位网友,您好,现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印发的河南省关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文件中,特别强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是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而二级听力和二级言语残疾在参与社会程度和自理程度上要强于二级视力、智力、肢体和精神残疾,在政策制定中,二级听力和二级言语残疾未被列入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并没有否认二级听力和二级言语残疾不属于重度残疾人。
2、目前,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待出台后,洛阳市将遵照省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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