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洛阳伊川农村教育一线工作了近21年的老教师,在2010年我参加了由洛阳市教育局和体育局主办的优质课评选活动,取得了市音乐优质课二等奖,这个证书在2013年已被录入教师业绩库。但在今年的职称评定中,我的优质课证书却被人社局否认,你们的解释是:1.优质课必须是常规优质课,活动中发放的所谓优质课证书不予认可。2.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3.对于个别基础教研室没有开展少先队活动优质课、体音美优质课、幼教优质课评选的地区,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基础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但一种优质课只能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得录入业绩库。你们说虽然我的优质课证书已被录入业绩库,但这只符合被录入业绩库的条件,但却不符合可以用来评职称的条件。
我认为你们的解释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理由如下:其一,什么是活动,什么不是活动?照你们的解释,由县教研室组织听某某教师讲一堂课,评论后认定为县级优质课,那这算不算一次优质课评选认定活动?若算,那是不是这位教师发的证书就不能参评了?若不算,那这又算是一次什么活动?另外,不管算不算活动,我的这个优质课证书是经洛阳市教育局认可的,上边有市教育局的印章,并且在以往职称评定中一直都被评审单位认可的,怎么今年你们就不认可了?
其二,我的证书是优质课证书,不是示范课,观摩课,所以不受2014年年限限制;
其三,我的优质课证书在2013年已被录入业绩库,录以前教育局已经下文件说只要能被录入业绩库的就可以作为以后评职称时用,录不进去的不能用。但现在你们为什么却出尔反尔,说不能用?照你们的说法,一个犯了重罪的人已被关入监狱,难道你能说这个人符合蹲监狱的条件,但却不符合被认为是一个犯人的条件?又比如:对于一个被埋在地下两年的死人,难道你们能说这个人符合埋入地下的条件,但却不符合被认为是一个死人的条件?你办了一个房产证,照你们的说法,难道你能说这个房产证只符合办房产证的条件,但不符合认定你就是这套房子主人的条件?你办了一个汽车入户登记证,难道你能说这个证只符合办理汽车入户登记的条件,但不符合认定你就是这辆汽车主人的条件?以此类推:你在银行存了10万元人民币并办了一个存折,照你的说法,难道你能说这个存折只符合钱可以往里存的条件,但不符合认定你就是这些钱的主人的条件?这样看来,你的房子,车子,钱那都不是你的了?甚至你办了一个身份证,照你们的说法,这个身份证也只符合办一个身份证的条件,但却不符合认定你就是这个身份证主人的条件,那你也就不是你了?!。。。。。。所有的一切你都自己给自己否定了,难道你们就是这样给老百姓办事的吗?所有这一切都搁你们头上你愿意吗?如果你们这些当官的自己都不愿意,那为什么却要让我们这些底层的老百姓愿意并欣然接受呢?
如此掩人耳目,自相矛盾和自我否定的解释和做法,怎能令人信服?
你们的一句话,一个解释,对于基层老百姓有可能就是无数人若干年的流血流汗拼搏奋斗,甚至就是一条生命。林州老师因为证书认定而自杀的案例难道还不值得让你们深思吗?希望你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还社会一个公平,还百姓一个正义!不要让基层老百姓心寒!如果你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还请你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情况反映,看他们怎样答复。对于你们的解释,我满意不满意不算什么,主要看基层的人民群众对你们的解释能不能满意。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2-01 10: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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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2014年出台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4〕11 号)中对优质课有明确的解释,省厅对11号文件进行了详细注解,具体可登陆河南职称网进行查询。如您对优质课证书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证书文件到市市职称科,我们将详细为您解答,咨询电话:6993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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