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5-07-30 15:44:48
尊敬的网友您好:
经济适用房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市发改委核定,项目在取得四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按照政府确定的临时价格办理的预售许可证后。在价格核定前,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暂定价格可收取50%房款。 目前“国花宝居”项目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手续,并与2015年2月2日取得市发改委下达的国花宝居经适房项目销售价格批复,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收取剩余购房款,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确认书》“第三条规定:一次性付款的购房人应在出卖人发布预售公告之日起10日内交清全款,并提供签订买卖合同所需相关材料。第四条规定:合同签订后购房人主动放弃购买以及购房人逾期未交清房款或未提供约定材料,均视为放弃购买”。关于缴纳违约金问题,经了解,开发建设单位已对逾期未缴纳剩余房款的购房户发放律师函,建议诉求人可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诉求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