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阳豫港龙泉高精度铝板带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2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7月2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30日经洛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公司自2015年以来每月(规定20号)一直未按时发放工资,且拖欠我社会保险长达一年之久。2015年 6月27日由于公司无视《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为了裁减人员让我待岗交到集团人力资源市场(暂不存在,每月发最低保障工资500元)。我于7月1日到公司提出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
1、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到社保申报后转交于我),补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3、公司补交所欠各项社保款项,幷为我依法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协商无果,无奈,我只得于7月6日向伊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股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7月14日上午11时我去劳动仲裁股询问受理情况,可被告知:因为企业牵涉到改制不能受理。我要求其出具不受理通知单,被工作人员拒绝。
企业和信访仲裁股的工作人员均以我牵涉到企业改制为由,且说当时改制时已将我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关系解除补偿金已算过为由拒绝我的请求那么我想请问:
1、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将改制基准日定为2012年12月31日,我于2013年1月30日鉴定出结果,当时工伤这块补偿依据什么算的?当时公司这块工伤职工预留200万 怎么算的?
2、企业性质至今没变,公司同我什么时候解除的劳动合同?
3、公司同我的工伤关系是什么时候解除的?
4、我现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身份置换有什么关系?
5、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当受理的事项为什么不受理,不受理为什么不出具不受理通知单?
在当今“依法治国”方针下依法维权就这么难吗?我只是一个小老百姓,我要养家糊口,我要生存!我相信法律的力量!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15-07-23 10:19:12
经调查,2012年2月2日,洛阳豫港龙泉高精度铝板带有限公司李雪强在工作中手指被机器夹伤,洛阳人社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六级伤残。 2013年6月25日,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规定,对包括洛阳豫港龙泉高精度铝板带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进行改制。根据批复文件规定上述5家企业的改制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改制人员范围为基准日之前所有在职职工。李雪强属于本次改制对象,根据改制文件规定要求,改制领导小组在2014年12月进入5家企业对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进行核算,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李雪强并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满后,5家企业将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审批汇总表报改制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待改制领导小组对5家企业上报的改制人员审批汇总表审核完毕后,县改制领导小组将依法对诉求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故诉求人反映的劳动仲裁,目前无法受理。 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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