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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关于投诉编号20141029172618393的情况说明

    关于投诉编号20141029172618393的情况说明:

    10月29投诉的,10月31给了回复,挺快的。要比登门回复的快.投诉时我留有电话,接受部门能看到电话吧,等这么久电话没响。于11月7日晚看到您的回复,今天抽空跟个回复。

    我对投诉反映的问题,是负责的,中心自然也是。有几点不足在这说下:

    回复中“一、**投诉事项 **,*,**年*月出生••••••也再没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段里面是有投诉人投诉事项。但是这句“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这个弄错了,算是笔下误吧,工作需要再细心一些。 还有这段里的“新录用职工缴存基数统一按当年洛阳市最低月平均工资550元(一拖集团规定)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均5%。从2010年10月起,单位比例统一提高至10%。”这个可不是我de投诉事项,是中心自己写到这段里的吧。 在这想问下,你见到“ 550”一拖集团这个规定了吗?或者是问过集团,见到过集团文件,核实过了?还是仅仅叉车说给你听,恰好你又是仅仅听下没有核实。 “从2010年10月起,单位比例统一提高至10%”?是10月统一提高至10%?能确定吗?请核实,工作需要准确和到位。让看到回复的人看的清楚明白,好吧。你讲是10月才调到10%,我听说的可不是从10月,具体啥时间,有劳你再核实。不然公司没必要后期给职工补缴5%,职工清单上补交的5%可是10月之前的。

    我投诉里面有“关于核定2010年度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其中一、缴存基数核定 1、核定内容:职工2010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为2009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4、缴存公积金基数的上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2009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50元。201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孟津县嵩县汝阳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700元)。”你可以再看看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的编号:20110533和20110554这两个投诉。我们是09年9月到叉车工作的,10年7月公司才给我们签订的合同。按情况,按规定,按09年最低工资交是不对的,低了中心可负责追缴;其他职工也会存在这种情况,请中心维护好这批人的利益。

    咱中心工作忙,人手有限,未能发现到这个问题,大家都能理解。但是职工发现了并如实反映到您这里了,您该及时回复、后续跟进和落实解决掉。试问,我2011年5月反应的,你哪天下了催缴单?哪天给当事人明确回复,告知要补交了。至今还没解决。 最近去中心里居然还有人给我讲,公司提供有材料证据,企业给你缴纳对着呢,不需要再补交!办公室里,我当面提出要看看,这缴存基数550元,怎么“证出来是对的”。该同志不让看,更不给当事人说明这个550的基数怎么得出的;3年过去了,期间我找他多少次。最近这次见面还不让我在网上投诉,要求我写好,送到他桌上。13年11月我又去上门反应,带有法院判决书;再次反应到了20110533和20110554这两个投诉,即“1、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啥还没给解决?并要求补交。企业现在已经向中心提交有当初的工资单,按照当事人的收入交,如果合适,双方都不会有意见吧;当初反应问题时提到基数,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最终还是需要中心敲定、使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利息由责任方企业负责。

    对于“2、2011年7至8月,单位未给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3、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单位未给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人会好奇为啥这样反应,直接反应“2011年7至2013年3月单位未给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就可以了?中心有人知道,想知道情况可以问下他。那时候他给我说,这1、2、3,三个问题到时放一块解决。可笑,第一次投诉编号是20110533,你怎么回复的。职工发现了你没发现的问题,然后主动反映到你那;你是怎么回答的!不得已进行了第二次投诉20110554。解决了吗?这个问题,反应三年了,还要我等,再等多久?后来我找到他,他讲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我说没补交。你害我在2楼苦苦排了近1个小时的队打印清单。拿上去让你看清单,你咋闭嘴不提了。老给讲“是我欠你钱吗”,上班时间好好接待,工作期间不要随随便便往家里打电话问中午吃啥饭。

    给我讲,发你工资了才能补交。2011年7至8这两个月的工资发了吧,所以只好先反应要求补交2011年7至8这两个月的。你是咋讲的,到时剩余工资补发了,再一起补交。这就是工作态度?还好意说2014年9月12日下达了补缴通知书。

      “*要求单位补缴少缴部分和未缴部分•••••• 1700元。”你确定这段是原话?中心回复要讲明白详细,让看到回复的人清楚明白。

    我不知道中心2013年12月作出什么处理意见,更别提双方无异议了。即这段“ 2013年12月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2、•••。3、•••。 *和叉车公司对此处理意见均无异议。”

    这里面的1400,当事人老早就讲过,询问中心是怎么理解的,你没给说。我可从来没同意这就是基数,更别提承担!我倒想问下,11年、12年、13年,洛阳市在职职工月均收入分别是多少元(你那有市统计局数字的);11年、12年、13年叉车厂在职职工月缴存平均基数是多少元?叉车厂13年的是不是1710元?当事人13年4月-7月缴存基数1710元是怎么确定得来的?

    “2013年12月底,我们发现*在没有和我们说明原因的情况••••••原因是**不同意原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承担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单位则要求按政策执行。”

    这里讲的不妥,是我给你反应问题时,已经主动讲我公积金提取注销了;当时还问你这种情况怎么办,会不会影响补交。可不是你发现的;更不是“经了解原因是•••”,让人错以为,是我不同意承担所以才去销户呢。请前后搭调。

    “2014年8月4日,*再次到我科投诉,并提供了•••法院裁定: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叉车公司应支付*每月1400元,•••但本人没有提供当时实际工资收入证明。”

    这段写的好有趣,我只能这么赞美了。判决书是这么写的吗,中心有能理解判决书的吧,当初我问过你是怎么理解判决书的,可没人给我解释。我去问法院,到头来法院说自己也是不清楚,没有明确答复。我没提供工资单,现在公司提供了啊。当初我请你向单位要,毕竟单位有财务方便提供吧,单位更有义务配合提供吧。本人不提供,就成了你三年1000多天,没能解决此项问题的原因了。俯下身躯,老老实实学习群众路线,多从自身找问题。少抱怨,多干点实事。只求你依法公正快点解决;别让老百姓苦苦等待。

      “我科多次电话督促叉车公司进行补缴,但•••必须按政策为*补缴少缴和欠缴•••:1、为*补缴•••; 2、为*补缴•••;3、••••。” “但**无视法院判决•••至使问题无法解决。”

    这段写的好生奇观。前面多次催缴最后下催缴单,最终叉车厂同意了,后面写的不是**不同意,倒变成了**无视法院判决。你这是什么意思。法院如何判的,我当面问过你怎么理解的,中心没有人给我解释。你问过法院?法院我是去问过。谁无视了,你可不要发挥失常了。推卸责任,全怪到*头上了。你好好工作了么,规定几天完成的工作,超期多少天了,谁在无视。


    合同期间内未缴纳的那几个月,利息由责任方叉车厂负担;基数需要双方商定。我2013年4月-7月交的基数是多少?给按1400,是法院说的?办公室我可是当面问过你本人;我倒想在此再一次问下,11年、12年、13年,洛阳市在职职工月均收入分别是多少元(你有市统计局数字的);11年、12年、13年叉车厂在职职工月缴存平均基数是多少元?叉车厂13年的是不是1710元?当事人13年4月-7月缴存基数1710元是怎么确定得来的?为啥你说按1400?还讲俺要求1700?我讲了1400是我拿到手的工资(扣除个人三险一金后),不会承担个人部分;基数双方协商参照其他定。

    说当事人无视法院判决,造成你无法继续,所以问题没法解决。那请你赶快把你能解决的解决了。

    对于20110533和20110554投诉反应的缴纳不足额,需要补交这个问题,从11年刚开始反应时就愿意承担个人部分,基数与企业商定;利息由责任方叉车厂负担!既然中心说双方在这个问题没有分歧,叉车厂又配合中心提供了工资单;那你抓紧解决掉吧。 现在就等你电话通知当事人 带齐什么东西、何时去你那;盼望着这个反应了41个月的问题先赶快解决了。


    请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职工投诉请不要出现当事人 姓名名字;更不能把投诉者的手机号 身份证号附上。不然也没必要,设置投诉者的电话只能相关部门看到了。请把编号20141029172618393投诉里的当事人信息用***等合适的隐去了或代替掉。工作请细致,注意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免得遭到不法企业打击报复。

    游客 2014-11-11 评论0 浏览9182 编号 2014111114332654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11-18 16:58:17

网友:
  你好!
  对在回帖中反映的“请不要回复时出现当事人姓名”的问题,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多加注意。谢谢。
  经我中心多次督促,洛阳叉车公司答复,因公司正在改制,工作比较忙。同时,你的问题已提交有关部门,在改制时一并解决。我们将继续关注和督促。如果有疑问请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0379-643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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