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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一个送上门的简单问题您何日能给人民群众解决

    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的编号:20110533和20110554;投诉反应一拖叉车厂未足额缴纳公积金至今没有解决。2年过去了不见动静,不得不继续投诉 编号:20130585。三年过去了没一点进展!到底是:企业是足额缴纳了;还是咱中心工作不到位,没有尽到职责,限时催缴。

    最近中心里才有人给我讲,企业按550基数缴纳对着呢,不需要再补交。公司还提供有材料证据!办公室里,我当面提出要看看,这缴存基数550元,怎么“证出来是对的”。该同志不让看,更不给当事人说明这个550的基数怎么得出的;3年过去了,期间我找他多少次。

    法律法规条例及中心每年都会下发的各类通知【比如:关于核定2010年度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其中一、缴存基数核定 1、核定内容:职工2010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为2009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4、缴存公积金基数的上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2009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50元。201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孟津县嵩县汝阳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700元)。三、缴存基数核定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如实统计2009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将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未足额缴纳公积金,职工投诉反映过来,中心应该及时给予回复释解和解决。对于职工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的,可以在网上及时地直接给予回复,并释名。反映属实的,按流程及时完毕。

    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给双方一个明确的回复和处理意见。不能像这样 反映3年的问题,今天告诉我 企业缴纳的足额!!哄人啊。

    “狠抓落实年”2013年反映了没解决,盼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2014年里处理好;当然中心有无必要对该企业所有员工逐个/逐年核实情况•••类似可以按照【2014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推进,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一拖叉车厂改制,就是说最近将从地球上消失。

    游客 2014-10-29 评论0 浏览2178 编号 2014102917261839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10-31 17:01:58

关于王小杰投诉中心没有及时处理原单位
                                                       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王小杰投诉事项
  王小杰,男,1985年10月出生,2009年9月到叉车公司上班,2010年7月与叉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该单位于2010年8月起开始为王小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录用职工缴存基数统一按当年洛阳市最低月平均工资550元(一拖集团规定)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均5%。从2010年10月起,单位比例统一提高至10%。2011年7月该单位单方面与王小杰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再没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3年11月以后,王小杰多次到中心投诉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在叉车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少缴和欠缴其住房公积金问题。具体为:
  1、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单位未按本人实际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
  2、2011年7至8月,单位未给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3、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单位未给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王小杰要求单位补缴少缴部分和未缴部分,并要求个人承担部分也由单位承担。且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1700元。
  二、王小杰投诉事项处理情况
  2013年11月接到投诉后,我们及时与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闫科长、人力部门负责人杜部长取得联系。多次电话督促单位必须按政策为投诉人王小杰补缴少缴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2013年12月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按单位当时缴存基数进行缴存;
  2、2011年7月至8月未缴部分按当时单位缴存比例和法院裁定工资1400元为基数(〔2011〕瀍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补缴,其中,单位部分单位缴存,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3、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没上班期间未缴的公积金,待法院判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确定,如法院裁定存在劳动关系,则按法院裁定的月工资作为基数和当时单位缴存比例进行补缴。
  王小杰和叉车公司对此处理意见均无异议。
  2013年12月底,我们发现王小杰在没有和我们说明原因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24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经了解,原因是王小杰不同意原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承担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单位则要求按政策执行。
  2014年8月4日,王小杰再次到我科投诉,并提供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洛民终字第492号)。法院裁定: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王小杰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叉车公司应支付王小杰每月1400元,18个月共计工资25200元。要求单位补缴所有少缴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再次提出要求单位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少缴部分。但本人没有提供当时实际工资收入证明。
  我科多次电话督促叉车公司进行补缴,但该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办理。中心于2014年9月12日对该公司下达《关于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书(洛房公积金补缴字[2014]009号),要求单位必须按政策为王小杰补缴少缴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014年10月17日,经多次督促、调解,叉车公司同意:
  1、为王小杰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少缴部分本息。缴存基数为当时本人实际工资与当时本人缴存基数(550元)差额,缴存比例为单位当时的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各负担应该承担的部分;
  2、为王小杰补缴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未缴部分本息。缴存基数为法院裁定的月工资标准(1400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当时的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各负担应承担的部分;
  3、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法院判决后再定,如法院裁定存在劳动关系,则按法院裁定的工资标准和当时单位缴存比例进行补缴。
  但王小杰无视法院判决,不同意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400元,要求按工资收入为1700元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所有资金全部由单位承担。至使问题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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