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投诉] 中院赔偿办主审“农民工冤狱30年国赔案”法官失联拖四年

    震惊!洛阳“官商勾结”打残关押七名讨薪民工冤狱共计30年,近百名民工工资被恶意拖欠十三年不给,已上访多年无人管,纪检、政法委、人大、法院一把手接访形同虚设。与震惊全国嵩县智障患者吕天喜错案为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审理


    我是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下沟村二组宋杨禄,特向上级政法反映:

    事情经过:2000年2月洛阳市西工区政府与洛阳市新天地公司(法人张梦留)签订《玻璃厂南路引资建设工程合同书》,同年10月张梦留冒充洛阳市信昌公司经理身份将工程一部分转包给我,工程分门面房和道路六项工程共两大项工程有我垫资承建,门面房工程我们签订了合同而道路六项工程没合同只有施工工程量,2001年4月工程完工,同年七月对方将门面房出租赢利,有部分门面房被西工区政府某些高官私占赢利。当时张梦留以结算为由将我方承建近百万道路六项工程总工程量原件骗去(2008洛民一初字第6号为证)导致百万欠账被骗不给。因双方是亲戚我非常信任他,所以当时未写字据就给他而上当受骗,依法追回已非常困难我方只有民工作证别无它证。门面房有合同四十余万欠账也被张梦留恶意拖欠。2002年2月20日在我所建门面房工程内因索要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垫资款,我和老板张梦留发生冲突拉扯,当时在场总共五六个人,很快被拉开,老板受轻微伤失了面子,不依不饶非得让我赔偿道歉、而且要现金,否则不清算欠款。结果百万欠款一分未要回返倒贴赔偿对方医药费8000元,因实在无现金,当时给了4000元现金,余下老板总算开恩、答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调解协议、收条为证)。2003年12月年关,在洛阳市廛河区新天地花园,我再次带领百名民工向洛阳市新天地公司开发商(张梦留)索要被其恶意拖欠两年多之久近百名民工工资及工程垫资款。结果开发商让(原)北窑派出所副所长(管治安)穿便装带人“警匪合伙”将年已六旬的我一人以说事为由骗到售房部后面办公室内捆绑打伤致残住院,并拿刀威逼我写下以后不准讨要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保证书”才放出。当时家人报警,我被110送到洛阳市铁十五局医院就医,此事件引起市政法委领导重视,并批示要求公安部门严查。但最终因案宗材料、证据、证人证词全部被办案民警崔某丢失(2012年9月才被洛阳市公安局纪检记过处分),导致无法处理(拖了九年2012年10月与公安局私了)。

    开发商开发房产出租给他人盈利百万却恶意欺骗拖欠我们民工工资及工程垫资款多年不给,又买通公安将我打伤致残又无人管,引起农民工公愤。2004年7月30日被逼农民工背住我一时冲动将开发商张梦留挟持,让其赔礼道歉,并先支付一部分民工工资17万(双方当时认定的门面房部分欠款),接着并将其带到当地派出所,前后也就几个小时。结果连我共七名农民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这下开发商可恼了,因其亲戚是洛阳市市委领导,他又有钱,权势太大,能左右公检法。并通过当地媒体造舆论,说西工区公安部门如何神勇快速侦破大案,我们农民工是穷凶极恶的“绑匪”,又是上报纸(洛阳日报2004.8.2号头版)又是上电视,并扬言严惩。案发地距离老城区五股路派出所不到30米,结果被弄到十几里远西工区凯东路派出所办理,司法程序(刑事管辖权)严重违法,而且派黑社会人员进入派出所内对刑拘的农民工进行惨无人道的欧打催残、刑讯逼供。还威胁收买我方聘请的四名律师。因此案在当时影响很大,上报纸上电视,公检法都拿此案为自己贴金身大力宣传。被捕的农民工家属怕开发商买通公检法恶整讨薪农民工,便按要求变卖家产上下打点,一头耕牛换不了两条中华烟、但为了他们能公正执法当时借高利贷来满足他们欲望要求、、、。而且多次到洛阳市政法委、洛阳市人大反映、并让其督办,结果他们某些领导,打电话故意指示制造冤假错案(法官审了无权判),事后办理此冤案办案人员均被大力升迁。2004年12月10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中院先后多次做出以下判决:【(2005)西刑初字第28号、(2005)洛刑一终字第21号、(2005)西刑初字第114号、(2005)洛刑一终字第117号、(2006)中院无号申诉再审维持填表通知书】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此案均做出相同枉法裁定: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学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赵跃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占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宋世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卫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宋学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宋杨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限各被告人将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2007年9月14日河南省高院做出(2007)豫法立刑字第17号,指令洛阳市中院再审。2008年9月2日洛阳市中院审委会宁死不纠错,做出(2007)洛刑再字第14号坚决维持。2009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院做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201号,提审本案。2010年10月15日河南省高院做出(2010)豫法刑再字第00005号终审判决,冤案终纠错昭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学强、赵跃波、李占强、宋世听、刘卫武、宋杨禄、宋学良等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宋学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但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跃波、李占强、宋世听、刘卫武系具体实施者,亦系主犯,但四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宋杨禄、宋学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二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二人未参与预谋和实施拘禁张××,收钱后很快被抓获,犯罪情节轻微。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刑再字第14号和(2005)洛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及西工区人民法院(2005)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宋学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31日起至2007年1月30日止)。【超期羁押冤狱1351天】

            被告人赵跃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7月31日起至2006年7月30日止)。【超期羁押冤狱1305天】

            被告人李占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7月31日起至2006年7月30日止)。【超期羁押冤狱1519天】

            被告入宋世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7月31日起至2006年7月30日止)。【超期羁押冤狱1427天】

            被告人刘卫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7月31日起至2006年7月30日止)。【超期羁押冤狱1537天】

            被告人宋学良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超期羁押冤狱1147天】

            被告人宋杨禄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超期羁押冤狱1698天】

           当庭宣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当庭向我们受害人赔礼道歉说:“洛阳市中院和西工区法院就像省高院孩子和孙子一样,他们做错事省院有责任”并代表他们向我们赔礼道歉,而且嘱咐我们农民工要合理诉求赔偿,不要到市、区法院去闹,并立即放人。(百度:“宋学强等绑架一案”可看省院判决)

    此案前后审理多次,历经六年半的劳民伤财申诉终被省高院纠正。本案是典型的“官黑勾结”故意恶整讨薪农民工司法腐败案,望上级政法领导重视。错判造成七名农民超期羁押冤狱共计30年,百余万欠账被坑骗,民工李占强之父死亡,多人在狱中染上重疾,多个家庭破裂解体。百名民工工资及垫资款至今十三年未讨回,当年的工程承包老板我,现已被“官黑勾结”害成残疾人,家徒四壁,倾家荡产,外债高筑,过着乞讨流浪的生活。

    农民工要求:

    1、被拖欠十三年的百名农民工工资及工程垫资款至今未讨回,已上访十余年望能讨回。

    2、七名农民工被故意错判冤狱共计30年的赔偿案。农民工已向中院申请赔偿快三年多了,至今未果。已上访近三年多望能解决。 3、依法追查故意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和背后领导责任。(已向中纪委、省市法院纪委及国家、省市政法和领导写求救、举报信无数均无果)

    望上级政法领导及媒体看到后重视曝光此案,尽快处理,不要久拖不作为。放我们农民工一条生路  2014年4月28日当事人:13838464138   15036700041

    秋雨de声音 2014-09-07 评论6 浏览5743 编号 20140907091028349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复

网友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法院近十年了都不敢回复这个问题?

    +1 +1 回复

  • 真黑,不要脸!

    +1 +1 回复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