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直面问题比违法本身更丢人
2013年8月6日11时50分,李光平驾驶豫CA9989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涧西区联盟路与龙鳞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老一少死亡,车辆所有人宋龙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立即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4200元,支付其他费用6150元;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被交警当场扣押,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3年8月9日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
该案经被公安部门侦查于2013年9月6日向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此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继续扣押车辆已无必要,办案的李忆江警官却拒绝宋龙智的放车请求。2013年12月6日,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李光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直至2014年4月4日,李忆江警官才通知宋龙智领取放车证。
2014年5月份宋龙智以“在事故责任认定已经作出,事实已调查清楚,特别是侦查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继续扣押营运车辆已经没有必要,当法院对肇事司机作出刑事判决后,继续扣押肇事车辆更无根据;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忆江警官的工作单位洛阳市公安局承担。”为由,向洛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从2013年9月6日侦查结束至2014年4月4日通知放车,期间7个月的损失按租赁损失共计:446977.58元,按营运损失共计:714000元。”
洛阳市公安局某领导让律师把材料递交洛阳市交警支队,在交警支队法制室,陈伟警官又让把材料先递交事故处理大队夏海珍主任,说先协商协商,协商不成该出收据出收据,该出答复出答复。夏主任收到材料后说让等消息,结果一个星期后,夏主任对律师说材料已转交交警支队。5月底,律师联系陈伟警官,陈警官说一个星期内答复,6月10日又说正在收集证据材料,如果不符合赔偿条件会给个书面答复,但之后又说他们有律师让律师答复,结果交警队的律师说他无权答复,事情拖到7月,多次交涉无果,7月22日,陈伟警官以领导不在为由明确拒绝答复,也拒绝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手续。
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就像一个人一样,难免有错,但只要敢于面对、敢于担当就还是一个好人,怕就怕不认错,或者逃避责任。
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表现,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这件事不能不让人怀疑公安部门的公信力,不能不影响公安形象和威信,所以说不敢直面问题比违法本身更丢人。
受害人:宋龙智
2014年8月1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4-08-05 16:17:43
尊敬的网友:您好!宋龙智提出申请后,交警支队正常接待,并向其做了说明和解释,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处理过程并未给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失,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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