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宋龙智,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牛屯村,电话:13903793303。
申请事项:
依法赔偿申请人因车辆被违法扣押造成的损失:71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6日11时50分,申请人的司机李光平驾驶豫CA9989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涧西区联盟路与龙鳞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老一少死亡,作为车辆所有人,申请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立即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4200元,支付其他费用6150元;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被交警当场扣押,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3年8月9日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
该案经被申请人侦查于2013年9月6日向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此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继续扣押车辆已无必要,办案的李忆江警官却拒绝申请人的放车请求。2013年12月6日,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李光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直至2014年4月4日,李忆江警官才通知申请人领取放车证。
申请人认为:在事故责任认定已经作出,事实已调查清楚,特别是侦查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继续扣押营运车辆已经没有必要,当法院对肇事司机作出刑事判决后,继续扣押肇事车辆更无根据;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忆江警官的工作单位被申请人承担。
被扣押的肇事车辆是申请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每月需要归还63853.94元租金,如果不能运营盈利,缴纳租赁费就是倒赔,不缴纳就要违约被罚款,损失更大;肇事车辆为工程用泵车,按照每月6000方的正常打灰方量、每方17元的标准计算,停运一天的损失为:3400元;每月的损失为102000元。从2013年9月6日侦查结束至2014年4月4日通知放车,期间7个月的损失按租赁损失共计:446977.58元,按营运损失共计:714000元。
望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以实事求是和负责任的态度公正处理。
此致
洛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宋龙智
2014年8 月1 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4-08-05 16:17:03
尊敬的网友:您好!宋龙智提出申请后,交警支队正常接待,并向其做了说明和解释,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处理过程并未给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失,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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