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刘帅,男,28岁,我于2006年12月25日至2014年6月28日在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务工。
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杭萧钢构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是李哲。
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6日一直没有发工资,到2014年6月27日上午才发工资。当我领到工资条时,发现自己的工资不对,我就去找我们外贸部部长陈恒周,希望能给予解释,陈恒周部长将我带到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财务部,叫陈宗连给我解释,陈宗连说在2014年4月1日已经宣布执行新工艺标准,工价调整,但是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从未宣布过此事,我是计件制工资,多劳多得,在2014年3月26日以前,我所加工的工序工价为23.4元每件,现在到2014年6月27日才发工资,单价则变为11.7元每件,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公司从未通知到我调整工价,我认为这是洛阳汇翔精机对我的欺诈,是在诈取我的血汗钱,是个十足的吸血鬼。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8日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共欠发我工资19444.18元,并且在2011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苛扣了我3000元工资,我是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家之主,靠工资生存,我是经过了多少个夜晚加班加点,人瘦了,腰弯了,而我用双手辛勤劳动得到的工资却在不知情不告知的情况下被苛扣了,我要求市.县.镇领导为我主持公道,讨回血汗钱。
由于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达三个月之久,外贸部全体员工于2014年6月24日上午11时罢工,讨要工资,经副总经理付秀云的劝说,我们在2014年6月25日上午10时,全体员工重新开始工作。在27日给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还欠我两个月的工资。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下午,在公司里贴出通报,诬陷我挑动员工罢工,动手行凶,并且罚款我3000元,开除厂籍。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我不能接受。外贸部全体员工罢工的原因是公司拖欠我们工资太久了,我们员工只是讨要工资,并且也不是我挑动公司员工罢工。请问我一个普通员工,既没有组织能力,又没有煽动能力,既不伶牙俐齿,又不五大三粗,我怎么能挑动公司员工罢工呢?这根本就是污蔑。我动手行凶打了谁?打得怎么样?为什么不报警?证据是什么?上苍啊!明明是企业主自己拖欠工人工资,大家罢工抗议,却要栽赃陷害说是我挑动员工罢工,更拿什么韩国现代是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在中国投资合作的跨国公司得知此事后感到震惊和担心来作为开除员工的理由,这真是荒唐可耻,什么国家的公司就可以不给工人发工资?什么部批准你可以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扣发工人的工资?开除厂籍,还罚款3000元。一张通报足可以看出,洛阳汇翔精机的老板们善于编造谎言,用“还要动手行凶多次威胁干部”,“扬言要堵大门”这些理由,哪一条是事实,哪一件是实事?这一行为让员工愤怒,还是让社会更加看清你们丑恶的行径。这一事件,让我和家人的精神受到了极大地伤害,我已无法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截止到现在,经过孟津县劳动监察队多次讨要,追回4千多元,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现在还欠我14501.48元。我到孟津县劳动监察大队继续反映问题,可是劳动监察大队说这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让我到劳动仲裁,我到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情况,劳动仲裁部门说这是劳动监察大队管的,他们就像踢皮球一样,踢过来又踢过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真的没有能力管吗?????????
我要求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还我血汗钱14501.48元,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我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金给我补交齐,因为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欺诈我的血汗钱给我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我认为我只是受害者中的一员,我强烈要求市.县.镇各级领导为民做主,替我主持公道,讨回我的血汗钱。
请问:人力资源保障局应该管吗?
企盼青天,渴望青天,主持公道
上访人:刘 帅
联系电话:13383870009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4-08-05 11:30:35
网友:
你好,看到你2014年8月1日在洛阳城事反映的问题后。县劳动监察大队抽出人员到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调查了解具体情况。经查,投诉人刘帅于2006年到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务工,2014年6月28日不干,厂方拖欠其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份工资。经协调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已将投诉人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份工资合理部分4000余元全部支付到位。
一、关于劳动定额(即计件单价)问题
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实行新定额,并告知全体职工,工人都有证明,全体职工同意并执行新定额,全体职工的工资全部都是按照新定额标准发放,刘帅不认可,说他不知道,企业劳动定额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确定的,不属劳动部门管辖范围,刘帅反映劳动定额争议问题,劳动部门无法解决。
二、关于罚款问题
经查实,刘帅违反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工人都有证明,经该公司研究决定,开除投诉人厂籍并罚款3000元。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刘帅要求返还3000元罚款问题,罚款问题属于企业内部惩罚制度,不属劳动部门管辖范围。
三、关于推诿扯皮问题
经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协调,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已将投诉人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份工资合理部分4000余元全部支付到位。
刘帅到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反映劳动定额、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都给刘帅合理的解释,刘帅本人不接受意见,企业劳动定额、罚款问题,劳动部门无权管理,不存在推诿扯皮问题
四、关于补偿金和社保金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刘帅个人过错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刘帅反映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拖欠2006年至2009年社保金问题,已超出劳动监察2年投诉时效和劳动仲裁1年申请时效,建议到社保部门反映社保补缴问题。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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