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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请教西工教体局多学教育超范围经营内容

    请教西工教体局多学教育超范围经营内容。贵局2014/5/22日答复多学教育超范围经营该机构已依据洛政办(2013)118号文件进行了整改,并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笔者查了洛政办(2013)118号文件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我们真的想知道“多学教育超范围经营的内容?”“到哪个部门办理了什么样的相关手续?”想提醒您的是上一贴答复是“办理相关许可证”。显然贵局承认多学教育超范围经营,那就有相应的处罚,所以我们也想知道处罚措施是什么?拜托!另告知“证”字非“政”字,作为教育部门,要严肃呀。再次请教“学前教育承办主体是幼儿园还是培训机构?”。

    打破砂锅的网友

    2014/5/23

    附洛政办(2013)118号文件及2014/5/19日贴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

    (三)财随事转。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该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四)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下事项原则上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公共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及文物保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的事项。

    2.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包括: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宣传培训及市政市容养护等。

    3.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包括: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

    4. 技术服务事项。包括:科学研究、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培训、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

    5. 其他事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 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政策宣传、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招商引资、会务服务和后勤保障等。

    2. 其他事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等因素,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供应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方(以下简称服务供应方)是指具备承接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公共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

    服务供应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之前的3年期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

    第九条 编制预算。购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将购买服务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核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签订并履行合同。服务供应方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服务供应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事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会同编制、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协调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推动适宜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机关单位后勤保障改革计划,推动后勤保障改革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引导所监管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负责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服务供应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编号:2014051820383120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05-18


    网友:西工教体局落实多学教育整改、办证问题.


      西工教体局落实多学教育整改、办证问题。笔者在2014年4月16日洛阳网百姓呼声关注了“西工教体局查查多学教育超办学许可证范围办学问题”一贴。笔者前往调查发现:1、从2014、4、18至2014、4、28期间,上午由原来3节课变成了4节课,下午放假;2、从2014/4/28至今又恢复了原状。教学内容、教材、学生无任何改变。对外又招9月新生67名。

    如今1个月已过,网友们想知道限期整改最后日期是几号?有哪些内容?多学教育到相关部门(哪个部门)办理相应的许可证了吗?如果没办,下一步如何处罚?洛阳办园许可证依据是“洛政(2012)85号文件《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烦请冯局长抓落实,走好群众路线。难道整改期限要到2014/7/1日放假吗?习主席说的好“莫道百姓可欺”。感谢洛阳网

    抓落实的网友

    2014/5/19

    附2014/4/16网贴:

    网友:西工教体局查查多学教育超办学许可证范围办学问题

      西工教体局查查多学教育超办学许可证范围办学问题。

    尊敬的冯建文局长:

    作为一名具有30年教龄的老幼教工作者,怀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向您反映一下位于凯旋中路洛阳图书馆2楼西南角的多学教育辅导中心超出其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文化课培训)开办幼儿园性质学前班的事实,望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查实,还合法幼儿园一个公道。

    我们国家的教育分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业余培训教育。学前教育通常指上小学前3—5岁的幼儿园教育,开办学前教育须持有《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多学教育辅导中心仅获得了开办业余文化课培训班的资质,却开办的是幼儿园大班(5岁)的行为,其没有取得必备的《办园许可证》,请您详查。事实理由如下:

    一.多学教育辅导中心目前只有朱老师办的幼儿园学前班,无任何文化课培训班。您可派人到凯旋路洛阳图书馆问一下门卫和周边商户及家长,无人知晓多学教育,只知道朱老师办的学前班。该学前班3年前由朱老师单独租用图书馆东三楼开办,属无证开办,图书馆予以清查,近3年才租用多学教育教室,挂靠开办。多学教育有出借对于开办学前教育无效的文化课培训资质之嫌。

    二、洛阳日报2013年9月12日06版文章如下(摘自日报电子版)

    连接“网上网下” 架起“沟通之桥”

    市图书馆阅读环境盼改善 ■网友“书虫”发帖:市图书馆里有不少午托班、英语班、幼儿园、画廊。每天家长接送幼儿时挤在门口,造成交通拥堵。部分幼儿在图书馆内喧哗、乱跑,影响读者看书。图书馆办公楼西门楼梯极窄,在2楼和5楼有两个幼儿园,只有室内场地,容纳了近300名幼儿,存在安全隐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回复:市图书馆大楼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一直靠出租一部分房屋的收入来维持图书馆大楼的水、电、暖以及物业管理维修等正常运行的费用支出。自2011年国家实行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市图书馆开始回收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截至目前,已收回多家单位租用房屋,但也存在部分单位的租用房屋因合同未到期无法立刻收回的情况,只有等合同到期之后方能收回。由于学前教育班家长接送孩子的情况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读者阅读,下一步,市图书馆将加强管理,营造良好阅读环境,方便广大读者。■网友评价○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记者跟踪

    市图书馆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国家实行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市图书馆开始回收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截至目前,已收回14家单位租用房屋,回收房屋面积达1200平方米,回收的房屋已全部用于改扩建书库和读者阅览室。

    目前,还有5家单位租用图书馆的房屋开展学前教育和英语培训活动,因合同未到期无法单方面终止合同,若强行解除合同,将引起法律纠纷,市图书馆要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合同到期后(即到2015年5月31日后)才能回收。此事已向市政府做过专题汇报。另外,市图书馆的所有房屋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屋租金全额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全部用于维持图书馆正常开放所需的水、电、暖、日常维修、物业管理及办公等费用支出。

    针对网友担心的图书馆内幼儿过多,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市图书馆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对此也十分重视,每个星期都要对全馆所有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对节假日的消防安全尤其重视。下一步,馆内工作人员将尽力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幼儿在馆内的安全。

    从报纸报道表明:

    1、 洛阳图书馆主楼是我市供市民借书、阅读的地方,是需要安静的地方,是公益的,是财政全供单位,其规模远远不足,与洛阳地位极不班配,不是办学场地,不是某些人发财的地方,更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2、 2011年洛阳图书馆开始回收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恢复其应有功能,已经收回14家,仅剩5家合同不到期2015年5月31日才能收回,此事已向市政府作过专题汇报。在洛阳日报上承诺过,全市人民是不会忘记的,难道图书馆房子多余?2015年5月31日 万众瞩目,欢迎监督!

    3、 连市图书馆负责人也认为其开办的是学前教育而非培训班,英语培训指的是1楼的佳音和雅思,公众就更不用说啦。

    三、其招生年龄是幼儿园大班在园小朋友年龄。

    四、其使用的教材是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编写的幼儿园教材。

    五、其上课时间作息与幼儿园大班一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下午4:20,双休日休息。

    六、其还办有卫生许可证,只有幼儿园和餐饮才办卫生许可证,多学教育中心文化课培训是不用办卫生许可证的,说明其管饭,图书馆是不允许生火做饭的,图书馆难道要变成饭店吗?

    七、文化课培训是需要开发票报税的,其从没开过发票,全是白条,幼儿园和学历教育才不交税。

    总之,多学教育辅导中心以文化课培训资质开办具有《幼儿园办园许可证》资质才能开办的学前教育是对合法幼儿园的不公,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办园秩序,影响了合法园的生源(鼓动家长到合法园拉人、诋毁合法园名誉)。强烈要求冯建文局长在百忙中过问严查。我们不想扩大事态,只想维护自身利益。都是教育人,不要逼我们到其他网络发帖,以免有损教育形象!感谢洛阳网百姓呼声》传递民情民意、汇集舆情,共建和谐洛阳。


    一合法园老幼师

    2014/4/16

     回复部门: 教育局

    2014-4-18 16:58:46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西工区教育局调查,回复如下:

    经过区教育局民教办工作人员到多学教育中心进行暗访、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已经对该单位下发了《洛阳市西工区教育体育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后期,教育局将对网民反映的问题继续跟踪。如需帮助,请拨打电话:18939010698 蔡主任

    洛阳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8日








     回复部门: 教育局

    2014-5-22 17:34:53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西工区教育局调查,回复如下:

    多学教育培训中心在西工区教体局备案登记是培训机构并不是幼儿园性质。该中心下午原来没有课,因天气炎热应家长要求和对所辅导孩子的年龄特点过完五一改为上午两个小时和下午两个小时。超许可证范围的经营部分,区教育局已于4月18日给其下发《洛阳市西工区教育体育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超范围经营该机构已依据洛证办(2013)118号文件进行了整改,并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有疑问可与西工区教育局联系,电话:63315638.

    洛阳市教育局

    2014年5月22日

    发表人的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满意




    游客 2014-05-23 评论2 浏览5418 编号 20140523082147749 [教育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教育局 2014-05-23 09:33:11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西工区教育局调查,回复如下:
    多学教育培训中心在西工区教体局备案登记是培训机构并不是幼儿园性质。该中心下午原来没有课,因天气炎热应家长要求和对所辅导孩子的年龄特点过完五一改为上午两个小时和下午两个小时。超许可证范围的经营部分,区教育局已于4月18日给其下发《洛阳市西工区教育体育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超范围经营该机构已依据洛证办(2013)118号文件进行了整改,并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有疑问可与西工区教育局联系,电话:63315638.
    
                            洛阳市教育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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