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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失业补助金这样给合理么?

    我是孟津一企业职工,1972年参加工作。2005年在岗,我的核定工资标准是689元。后来单位通知说,50岁以上人员不要上班了,按工资的50%发给生活补助费,(但一直也没发),2006年,我进入失业,因为企业困难,失业补助金一直欠着。2013年企业改制,企业补发失业补助金,给我按350元补发。两年来,我多次到企业等相关部门反映,答复不一。企业说你让劳动人事部门给你出个证明,我们就执行,我认为,我的工资689明明白白,为啥要算50%的标准给我补发呢?目前我已退休,仲裁的机构也不管了,我不知该咋办,劳动法清清楚楚,可对我们老百姓咋真难。无奈之下,我求助“百姓呼声”,不胜感激。

    游客 2014-05-20 评论1 浏览6216 编号 201405200922398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5-21 10:19:22

您好:
    您反映的离岗期间按工资50%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由于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你离岗期间并未付出实际劳动,因此要求单位全额支付你工资是没有依据的。至于你失业以后未享受失业补助金问题,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是300元,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应该是240元,企业给你补发350元并不违法。由于你的单位在孟津,因此如果仍然认为你的权益受侵犯,你可以向孟津县人民政府版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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