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5-21 10:19:22
您好:
您反映的离岗期间按工资50%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由于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你离岗期间并未付出实际劳动,因此要求单位全额支付你工资是没有依据的。至于你失业以后未享受失业补助金问题,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是300元,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应该是240元,企业给你补发350元并不违法。由于你的单位在孟津,因此如果仍然认为你的权益受侵犯,你可以向孟津县人民政府版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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