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于2009年3月3日到洛阳电信公司应聘至洛南电信工作的,期间工作表现一直良好,但电信公司从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中间也多次反映,但该公司均已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0年5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才发现不是与电信签订,而是与一个名为郑州鹏劳的公司签订,问电信这是什么意思,被告知鹏劳是电信的下属单位,在职员工都是与鹏劳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只好签订与郑州鹏劳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我的养老保险等均是从2010年8月开始缴纳,从2009年3月入司至2010年8月少给我缴纳18个月养老保险等,工作期间每逢节假日我们都要加班,却从未发放任何加班工资,直到今年3月,我和同事因加班工资问题找洛南电信负责人询问,结果负责人说电信工资都是这样的,无奈之下,我们到劳动仲裁申请,结果我们就收到了郑州鹏劳公司邮寄过来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挂号信,说我们连续旷工,单方面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合同,仲裁于2013年6月8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我们败诉,仲裁驳回了我们的请求。
我们这种是劳动派遣的,但是我应聘之时是在电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仲裁开庭从没见过关于郑州鹏劳公司的任何人,而郑州鹏劳公司却说我们是他们招聘然后派遣至电信公司的,当时我们所在部门所有员工均是到电信应聘工作的,后来却都是与郑州鹏劳签订的劳动合同,而电信公司拒不承认我们何时入的公司,一口咬定是签订合同时入得公司,遂向洛龙区人民法院上诉,洛龙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我对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满,判决书上明确写着用人单位洛阳电信公司掌握我入职时间及在电信工作期间办理的业务等相关证据,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要求时间内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了我们的全部请求,《证据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洛阳电信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举证,洛龙区人民法院就以一句应承担不利后果概括,难道一句应承担不利后果就是洛阳电信未举证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吗?
现在我们四人(都是和电信存在劳动争议的)已提出上诉,真心的觉得劳动者打个官司好难,有理也能变的无理,觉得很无奈,希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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