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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第十人民医院(原洛阳机车厂医院)未给2005-2013年期间部分职工(以机车厂医院2005至2013年工资单上职工名单为依据确定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缴纳公积金。严重违反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并侵犯损害了部分职工利益权利。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严肃查办处理,并强烈要求机车厂医院补交补齐部分未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职工公积金。
公积金 机车厂 职工 医院 住房 缴存 管理中心 管理条例 侵犯 登记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08-28 17:11:45
网友“高达帅” 你好: 你的帖子,我们已阅,并及时与你单位进行了联系,你单位表示查清情况后再回复,同时希望你的来帖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方便我们与你沟通,当然也会保护你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0379-643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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