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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龙法院以错纠错办错案不赔偿赶走受害者逼其卖房铁证如山

    洛龙法院如此纠错:办错案不赔偿,赶走受害者逼其卖房铁证如山!

    事情很简单,15年前老房东侯小平为他人担保,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承担连带责任,洛龙法院为执行中院判决,强制执行把老房东小产权的两层小楼在1996年3月变卖给了王洪军,王洪军缴了契税办了房产证,11年后,王洪军在2007年5月以双倍的价格卖给了我高波,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后,经所在地涧西区公证处公证王洪军夫妻把该房公证赠与了高波妻儿。之后洛阳市房价飞涨,按当地拆迁价计算这两层小楼已经价值六七十万了,这时洛龙法院要出来纠错了,说是小产权房当初不应该给变卖,让高波以12万元的价格把房卖给老房东侯小平,高波理所当然地拒绝了。谁知2009年11月10日洛龙法院突然在高波门前贴出公告,限期5天搬出,逾期强制执行。5天后,洛龙法院强制执行,连同高波的所有家具物品全部强制执行给了老房东侯小平,高波被迫无奈,在强制执行3天以后被迫同意以12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侯小平,而侯小平只出了8.5万元。

    洛龙法院纠错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先进行赔偿,在做好受害者安置赔偿工作后再收回房屋,而不应该再次强制执行,连同受害者的所有家具物品一起执行给了老房东,让受害者直接承担法院办错案的后果。洛龙法院针对该房的两次强制执行难道不都是错误的吗?高波在凤凰网网和网易上发表“洛龙法院如此纠错:办错案不赔偿,把受害者赶出去!”后,洛龙法院于2011年8月5日在凤凰网上发表公告,轻描淡写的承认纠错是因为15年前本院执行过程有“不当之处”,避而不谈针对高波的第二次强制执行,再三强调高波不是本案当事人,却又自相矛盾的承认在本院主持下高波签字把房卖给了侯小平。既然高波不是当事人,洛龙法院又为什么主持让高波签字卖房啊?而且,卖房协议还是主办该案的女庭长亲笔所写,只有一份原件保留在洛龙法院,买卖双方当事人都不给原件,说是避免留下后遗症,这正常吗?洛龙法院纠错的初衷是小产权房不应该变卖,并且指责高波买卖小产权房非法,那么小产权到了法院就变成大产权可以卖了吗?洛龙法院第二次主持卖小产权房就是合法有效的吗?洛龙法院如此自相矛盾,难圆其说,无非是为了掩饰本院办错案不道歉不赔偿的真相而已!

    铁证如山!铁证一:洛龙法院(2002)执字第237号“结案通知书”,其中说的很明白:“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依法强制执行,已将该处房产全部交付申请人王洪军,本案执行完毕。”令人奇怪的是(2002)执字却说的是2006年强制执行的事,真是自相矛盾,但事实却是十分清楚的。铁证二:王洪军所办的契证和房产证房产证上盖着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大印,说明该房屋产权已经属于王洪军的了,王洪军夫妻就有权处置该房产。铁证三:王洪军和高波于2007年5月30日签订的卖房合同。这是复印件,原件已被洛龙法院收走。铁证四:王洪军与高波之妻储仕红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规定“今后,该房屋的处置权受益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归受赠人所有。”铁证五:洛龙法院2009年11月10日贴在高波家大门口限期搬出的“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告”:限所有住户租赁户5天内全部搬出,逾期不搬强制执行,后果自负。洛龙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强制执行,连同受害人高波所有的家具物品全部强制执行给了老房东侯小平。此后洛龙法院刻意回避再次强制执行的事实真相,对此只字不提。铁证六:在强制执行3天以后,高波被迫于2009年11月18日所签订的卖房协议,该协议为主办此案的女庭长亲笔所写,只有一份留在洛龙法院,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原件,女庭长说是避免留下后遗症,协议中竟要求高波将包括和王洪军之间的公证赠与合同和买卖协议都交给老房东侯小平,高波不同意,最后又改为留存法院存档,只把房产证交给老房东侯小平。协议中还高高在上地规定“后甲方手中持有的该房屋的所有文件均为无效文件。”这到底是高波对自己的规定还是法院对高波的规定不是一目了然的吗?高波最后的签字竟是“我们成了法院变卖该房的最终受害者,高波bpo”意为“逼迫和被迫”。铁证七:洛龙法院2011年8月5日在凤凰网上的公开声明。公开声明中承认“经审查,我院执行局在变卖房产过程中,程序上存在有不当之处”,怎么纠错的,“经研究,2009年11月我院执行局做出裁定,限期王洪军将房产返还给侯小平。”限期返还是什么意思啊,就是不道歉,不赔偿,到期强制执行,结果证明,洛龙法院就是这么做的啊!洛龙法院刻意隐瞒2009年11月15日针对高波的再次强制执行的事实真相,却编造了2009年11月18日高波自己拿着房产证到法院说房子过不了户不要了的假话来摆脱责任,如果真是高波自己不要了,还用得着洛龙法院强制执行连同高波自己的家具物品都执行给了老房东吗?公开声明中一方面说“综合以上案件事实,高波不是我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另一方面却又说“双方在我院的主持下,高波,侯小平自愿达成了协议,并签订协议书,”这不是自相矛盾又是什么啊?既然高波不是当事人,为什么又让他和侯小平签订卖房协议啊?就算高波不是当事人,他所代表的他的妻儿总该是当事人了吧?王洪军总该是了吧?洛龙法院向他们做出赔偿和道歉了吗?

    高波向洛阳市有关部门反映,洛龙区政府2011年3月11日网上答复“我区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然而区政府只听信洛龙区法院的一面之词,根本就没有向高波本人求证,只用了三天,3月14日就作出答复“经调查,高先生的两层小楼的产权交易问题,并非洛龙区法院强制收回,而是高先生和原房东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买卖协议,”高波公布的洛龙法院强制执行的公告,无疑给那些只坐在办公室里做调查的领导的“自愿说”一记响亮的耳光!如果是自愿 的,还用得着洛龙法院再次强制执行吗?已经强制执行3天以后被迫签订的买卖协议能是公平的自愿的吗?这不是一叶障目,视而不见又是什么啊!?

    强烈要求洛龙法院认真纠正15年以前本院所办的错案,认真向本错案的受害者道歉,并且按照国家赔偿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不要以制造新的冤案来纠正过去自己办的错案!!

    由于技术原因,所有铁证无法上传到这里,请登陆本人QQ空间查看同名日志中的所有铁证,或登陆网易论坛搜索“铁证如山,洛龙法院逼迫当事人超低价卖小楼三部曲”可见或网上搜索“洛龙法院逼迫卖小楼”也可以找到。高波本人QQ号为:1093301859 ,高波联系电话为:13603799963于2013年8月22日


    铁证七:洛龙法院在凤凰网上的公开答复


    广大网民朋友们:2011年8月4日网民“jmdbk”在网易论坛和凤凰网论坛称“洛龙法院办错案不赔偿,把最终受害者赶出去!”一帖,经我院调查核实,现将该案件事实向广大网友作一说明:

    高波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我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人刘来彦申请执行李文亮、侯小平债务纠纷一案中,因李文亮、侯小平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被告人侯小平位于原洛阳市郊区工农乡朱家村新街6号院房产变卖给王洪军所有,并办理了房产证。后侯小平多次反映,经审查,我院执行局在变卖房产过程中,程序上存在有不当之处。经研究,2009年11月我院执行局作出裁定,限期王洪军将房产返还给侯小平。王洪军也同意将房子返还给侯小平,但是他已将该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储仕红(系高波之妻),并把房产证原件有关手续交给了高波(因双方属私自转让,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11月18日,高波拿着该房产所有证件的原件来到我院,说该房子过不了户,不想要了,同意以12万元的价格把该房产返还给侯小平,双方在我院的主持下,高波、侯小平自愿达成了协议,并签订协议书,侯小平付给高波12万元,高波现场出具了收据后,将持有王洪军的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均交给了侯小平。

    综合以上案件事实,高波不是我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它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并不相符。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亿万负翁 2013-08-22 评论0 浏览3718 编号 20130822083704721 [洛龙区人民法院]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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