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仲裁开庭审理我们(4人)与洛阳电信、郑州鹏劳的劳务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提交一份与郑州鹏劳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我们几个最晚到电信公司工作时间为2011年,电信居然拿出2013年签订的派遣合同来证明洛阳电信与郑州鹏劳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关系。结果在2013年8月9日仲裁出判决结果,判决书上居然写着电信与鹏劳存在合法的派遣关系,电信拿着2013年月鹏劳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来约束我们最晚2011年到电信工作的人,仲裁开庭人王友恩,滥用职权,办人情案,我不知道他判决书上写着电信与鹏劳的合法派遣关系的依据从何而来,难道洛阳电信与洛阳仲裁联合起来欺骗老板姓的吗?
还有一点让我们想不明白,进电信上班,和公司签合同,至始至终都未曾见过鹏劳公司的任何人,当我们和电信公司签订合同时却发现是与鹏劳签订劳动合同,问电信部门领导被告知鹏劳是电信分公司只管签你的字就行了。现在仲裁结束了,难道说仲裁也是洛阳电信的分公司?这着实让我们这几个都惊呆了!
难道我泱泱大国的政府职能部室就是这样为民办事?为民请愿?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8-12 17:35:42
网友你好:
你们四人与洛阳电信、鹏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已于上周五将裁决书送达给你们并对案件裁决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关于你们认为你们和鹏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与电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庭审中你们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对你们的主张加以证明,所以仲裁委未采纳你们的意见。你们四人若对裁决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自领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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