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八封•公开信
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追求并实现公平正义。利用恶意诉讼欺诈达到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嘲弄,也是对公权信誉的侵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判的437号上诉人的案卷已于2013年5月13日早上送达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审理至今天,上诉人向人民法院多次主张,多次向有关部门出示伪造证据,陷害买房人,坑害买房人,编造事实,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上诉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证据与事实相悖,言行与法律相悖,实属恶意诉讼欺诈。具体在以下方面:
一、2011年12月16日上诉人因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18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一审、二审上诉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2010年3月29日,未经合同条款双方认定,合同还在争论之中,还没有正式签字公正的情况下,利用上诉人因年老多病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串通了公证处,将上诉人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一系列证件“骗走”,保存。没有经上诉人同意进行了私下过户。完全违背了上诉人的意愿,这是本案的事实真相。
上诉人认为:在合同尚未正式签字,房屋过户,在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非法过户;在一系列欺骗及重大误解和疑点情况下,一审法院的判决损害了上诉人诸多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二审法官改判。
上诉人认为:2010年3月29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份由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合谋串通未真实反映房屋买卖事实真相而策划的假合同。上诉人至今未收到合同文本。没有画押;合同的主要内容不知情,在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私自过户。违反售房真实意思的判决,完全是一个错误的一审判决。
上诉人认为:一审中,申请对合同中签的字进行笔迹签定,本应是上诉人的合理要求,也是审理本案的关键之所在;然而,一审法院却剥夺了上诉人这一合理、合法的请求,是造成审理本案的重大失误之所在。
上诉人的律师方相成在代理词(2012年5月7日)中说:①一审法院对2010年3月29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尚未查证属实,就剥夺了上诉人要求对“陈刚”二字的签名进行笔迹签定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本案重大冤情的错误行为。因为该合同是否是上诉人所签的字,是本案审理的核心问题。不能用简单的“交易习惯和逻辑顺序”来推断合同的真实性!应当指明:是陈刚所签,该案无话可说,如不是陈刚本人签字,该案就存在重大疑点。②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出反诉,本是法律给予的最基本权利,也是能让当事人说明本案全部事实真相,处理好本案的基本要求,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可是一审法院又剥夺了当事人的反诉权利。为此,陈刚又在一审法院有关领导的协调下对该买卖合同给予了立案受理,案号为437号,现已开庭,尚未最后判决。所以本案代理人(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着重向二审法院提出将本案发还与另一案件合并受理为妥。③上诉人陈刚对在房屋过户之中的草稿合同被上诉人改动合同条款等诸多问题,认为是:本人有重大误解,对方有欺诈和私改条款等意见,也请法庭给予重视。
实践证明:买房人(受害人)向法庭出示有《房屋买卖合同项目价格清单》一份。<事实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所诉是脱离事实依据的恶意捏造,恶意编造,实属恶意欺诈。
二、案件审理至今,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交证据多份,要求具体证明:
①合同附件。上诉人认为,合同附件本身仅说家用电器,家具名称,双方手印,签名。本身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该附件由中介公司韩萌萌打印,本身说明有问题。买房人隐瞒了当时双方的约定内容表示。附件表示上诉人居住到出国时交房,留下带不走的20多件物品,作为买房人提出“一年后咋办?”约定交房租金350/月到出国时交房。附件,是谢物。当时3月29日下午岳建洛先提出苛刻要求,陈刚无奈同意交租金的约定。说明岳建洛扭曲了附件的真实意思,捆绑房屋成交价格内,当时双方没有合同,说明岳建洛接受了附件,应为出国时交房才符合实意。而今岳建洛扭曲了,是一种重大误解。
实践证明:上诉人用恶意诉讼欺诈手段从中获取不当得利,巧取豪夺。<事实证据>
②合同签名。上诉人认为3月29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签名,疑似模仿附件和委托书而来。说明先有附件和委托书。当天,委托书、公证书和附件签名若双方都在场,共计贰拾多个签名,唯有主合同上没有手印。岳建洛篡改日期处都有手印,举手之劳,为啥主合同签名处不按手印?签名处存有破绽之处,发现问题是:笔画不符合陈刚平时的书写习惯。因此,请求撤销3月29日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上诉人认为:双方争执焦点和核心是诚信诚实价值的博弈。证明做人该怎样活着,证明本案岳建洛在现实中活着对他人的所作所为给予披露。在一审涧民二初字437号审理中,提出二份合同字体完全由岳建洛执笔,在法庭中作伪证,说是中介公司办事员书写的错误认定。请求发回重审,彻底搞清楚事实真相,公正审理案件。
实践证明:上诉人狡诈,心术不正,不诚实,设置陷阱,欺诈诡辩。<不证自明>
③原始证据与笔证证据记载。上诉人向法官提交2009年9月17日岳建洛交付购房定金五千元后至2010年3月29日期间证据多份,证据上记载的事实有:双方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和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共识。认为这是房屋买卖交易特殊商品的预售约定,即完成了“效力待定合同”要求主要条款内容<成交价格,付款约定,双方产权过户确定(双方协商,甲方出国前2月内)办理过户和出国时交房>。依此应贯彻在3月29日合同中,保证房屋买卖交易连续性和主要精神原则。
笔迹证据载明的事实有:(1)2009年9月17日岳建洛交付卖方购房定金五千元,并出具字据一份,岳建洛保存。(2)双方付款程序,过户原则与确定原则。(3)双方约定共识“出国时交房,户口不变动”的售房真实意思。(4)双方在3月29日前没有“附件”20多件家用电器,用品内容。此处对照3月29日合同岳建洛隐瞒了附件事实真相。为什么在3月29日产生“附件”实际是岳建洛步步施压,乘人之危主观性的证明。(5)双方有协议约定,依据法律规则推定,购房定金五千元成立。协议约定也是成立的法律依据说明详见《合同法》36、37条与本案事实真相,证明了双方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一致,事实与意思一致。主体资格符合有:岳建洛签名与陈刚代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一起的承诺保证“不再改变主要内容与原则精神”人格担保的事实真相。该项缘因执行款未到位,该件现在岳建洛处保存着,提交法庭,说明当年真相记载有原始资料。
现在为什么全盘否定双方九个月交易共识?因此,上诉人行使撤销权,将已生效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协议约定的字体书法是岳建洛笔写的有原始记载。对照3月29日合同一致,说明岳建洛在庭审中作伪证,谎言称“3月29日合同是中介公司办事员执笔”的错误认定表示。
实践证明:上诉人伪造证据,编造事实,设置陷阱,恶意诉讼。<证据与事实相悖>
④举证3月30日实收款12万元。上诉人认为岳建洛举证不到位。将9月17日定金变房款,欺诈隐瞒了事实真相。说明此时三方没有合同。岳建洛为什么不将银行付款凭单在法庭出示呢?说明岳建洛不能确凿证明实际支付给陈刚房款十三万元的真实性。
实践证明:上诉人编造事实,玩砸自己的脑袋恶意诉讼欺诈,恶意坑害买房人。
⑤拒绝搬出房屋找理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法庭提交证明自己身患疾病缠身,影响身体健康的原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包性心脏病,不稳定心绞痛,等病症缠身,曾住院二次,身旁无人护理,空巢老人,才想出国,得到护理治疗。在2009年6月29日上诉人时而发生间断性头痛,检查费用昂贵,准备出国检查,免费治疗,是决心售房原因之一。希望法官能依据实际情况人性化处理。请求撤销一审186号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
实践证明:上诉人是在恶意诡辩,胡搅蛮缠,违法侵占房屋,从中获取不当得利。
⑥上诉人认为买房人乘人之危,违背售房真实意思,3月29日合同是一份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合同。
实践证明:上诉人是在栽赃陷害,自欺欺人,编造事实。<无理纠缠恶意诉讼>
⑦上诉人举证买房人的房产证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使用70年年限。
实践证明:上诉人是在无理诡辩,编造事实,恶意诉讼,欺诈诉讼。
⑧举证两份公证书和两份委托书有关委托权限效力问题。即特别委托权效力问题。
实践证明:上诉人是在胡搅蛮缠,胡作非为,无理狡辩。<无理纠缠恶意诉讼>
三、825号案件终审判决至今。上诉人凭借侥幸心态在437号案件诉讼期间,倚老卖老,自欺欺人,采用多种手段,制造障碍,设置陷阱,钻法律法规空子,钻政府职能部门空子,玩砸自己的脑袋拖延时间,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笔迹签定的目的是毁灭合同,是制造陷阱,是为长期纠缠诉讼创造条件,目的是恶意拖延依法公判终审结果的具体落实。实属违法悖理,实属违法侵权。
实践证明:上诉人是在坑害买房人,恶意设置陷阱,为制造重大经济损失创造条件。
上诉人的核心目的是: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中获取不当得利。
四、在本次上诉状中,上诉人主张撤销437号判决,发回重审,请求笔迹签定。其真实目的是为“中止执行终审判决结果”创造条件。实属钻法律法规程序空子。阻碍法律判决结果的具体落实。给买房人造成重大损失,拖延诉讼时间。长期违法侵占房屋。
实践证明:上诉人违约、抵赖、编造、毁灭合同,恶意诉讼,做一系列破坏性活动。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主张实属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实践证明:案件从始至终实际是上诉人的个人道德品行问题!上诉人不是在打官司,而是在胡搅蛮缠,做恶意诉讼欺诈!是在尽一切可能的阻碍终审判决执行结果的具体落实!实际是上诉人以恶意诉讼欺诈的方式设置陷阱,制造障碍,钻法律法规空子,钻司法程序空子,钻政府职能部门空子,玩砸自己的脑袋拖延诉讼时间!恶意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坑害买房人!陷害买房人!实属违法悖理!实属恶意侵权!践踏法律法规!损害公权信誉!受害人深信,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欺骗、唯利是图、巧取豪夺!437号案件上诉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一定要让二位上诉人全部赔偿!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受害人一个清平世界。维护司法尊严,维护公权信誉。
请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早日公判。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院长
被上诉人•受害人•买房人:岳建洛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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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第四封公开信 坚决不同意调解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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