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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企业招收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我单位招收残疾人年度工资加计扣除,备案时,地税局要求必须通过银行向残疾人发放的工资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有这一规定吗?

    游客 2013-03-18 评论0 浏览7433 编号 20130318172749187 [税务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3-03-21 08:48:06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欢迎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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